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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規管沽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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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華峰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據報,近月有多間從事沽空活動的機構(沽空機構)發表多份針對某些本地上市公司的研究報告或評論,質疑該等公司在管治、財務及業務前景等方面存在問題,並對該等公司訂出極低的目標股價。被點名的公司的股價隨即急挫而其股票交易甚至需暫停,連帶相關行業上市公司的股價亦大幅波動,市場秩序遭到嚴重擾亂,人心惶惶,令不少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然而,沽空機構發表有關報告或評論的行為不屬《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動,因此無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申領任何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每年證監會收到多少宗關於沽空機構就上市公司發表的報告包含失實或具誤導性陳述的投訴,以及該等投訴的詳情;
 
(二)是否知悉,過去五年證監會有否調查沽空機構在發表某上市公司的負面報告前,聯同投機者沽空該公司股份的情況;如有,有否發現任何市場失當行為,以及曾否就經證實的市場失當行為作出懲處;及
 
(三)當局會否參考海外主要金融市場的做法,嚴厲監管沽空機構的活動,以加強對本地投資者的保障?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們回覆如下:
 
(一)在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期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收到12宗有關沽空人士/機構發出的研究報告的投訴,當中包括指該等報告包含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的投訴。證監會不會就個別投訴的細節作出評論。
 
(二)證監會曾經對發出沽空報告的沽空人士/機構進行調查。這類報告通常載有一項聲明,宣稱報告的作者可能就相關股票擁有淡倉權益,及如果該股票的價格下跌,他們可獲得重大利潤。因此,證監會的調查重點通常在於是否有人士/機構進行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下屬違法的操縱交易或無擔保沽空活動,以及沽空報告是否載有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若沽空報告看似有據可依,證監會亦會以開放的態度調查有關上市公司是否曾經發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到目前為止,證監會已就一宗已完成的調查個案對發出沽空報告的人士/機構(發出人)採取執法行動。在該個案中,證監會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起了針對發出人的研訊程序。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定,發出人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條的規定,疏忽地發出了有關一家上市公司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指該上市公司無力償債和作出會計方面的欺詐行為。結果,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對發出人施加了多項罰則。

(三)香港擁有嚴謹的沽空制度。投資者只可以就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訂明的某些指定證券進行有擔保的沽空交易。我們的沽空規定要求保留有擔保沽空的全部審計線索,即客戶落盤沽空時,須向其經紀行或代理人提供文件,確認有關的沽空交易是一項有擔保的沽空交易。證監會於二零一二年六月推出淡倉申報制度。在該制度下,任何人持有須申報的淡倉必須每周向證監會申報,而證監會會公布合計的淡倉量數據。淡倉申報制度在二零一七年三月擴大至涵蓋所有可進行沽空的證券,以進一步加強證監會對沽空活動的監控及提高市場透明度。違反該等法定規定者可能會遭受刑事檢控。除了法定規定外,聯交所規定只可在其交易系統上,以不低於當時最佳賣盤價執行沽空(或稱「限價沽空規則」)。此外,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實施了防止經紀行延遲交付的措施。若經紀行沒有在交收日(即T+2)交付證券以交收其沽空交易,香港結算會執行強制買入。證監會將因應市場活動的改變及全球監管發展,繼續檢視沽空制度,並在有需要時優化有關制度。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