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的落實情況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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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今次是我第五次根據本事務委員會於二○一二年建議訂立的機制,以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主席的身分,向本事務委員會匯報法改會的建議的落實情況。
作為律政司司長和法改會主席,我十分重視保持香港的法律與時並進,亦相信本事務委員會及立法會其他各個事務委員會可發揮積極作用,共同推動法律改革工作。
我本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法改會其他成員均重視挑選合適的課題供法改會考慮。此外,本人亦持續向政府相關決策局或部門強調回應和跟進法改會的報告書的重要性。
主席和各位委員應已收到一份供今次會議討論的資料文件。這份文件以列表形式,列出法改會自一九八二年發表第一份報告書以來的每份報告書資料及落實詳情。法改會合共發表了65份報告書,就民事和刑事不同方面的實體法和程序法提出改革建議。
在這65份報告書中,有一份報告書建議對法律不作改變(註一),其餘64份報告書的落實情況可以分為以下五個類別:
(一)35份報告書的建議已獲全面落實,即64份報告書的54.7%;
(二)8份報告書的建議已獲部分落實,即64份報告書的12.5%;
(三)16份報告書的建議正在獲考慮或在落實之中,即64份報告書的25%;
(四)3份報告書的建議不獲政府接納,即64份報告書的4.7%;及
(五)政府就2份報告書的建議,表示無意在現階段落實,即64份報告書的3.1%。
因此,我可以向各位匯報,在64份建議作出改革的報告書中,已全面或部分落實的報告書合共有43份,政府表示不接納的報告書有三份,政府已表示無意在現階段落實的報告書有兩份,而其餘16份報告書現正由政府相關決策局或部門考慮或落實中。
雖然至今仍有部分報告書並未得到落實,但整體上,自我上次匯報後,落實法改會建議的工作有正面的進展,包括以立法形式落實某些建議。
例如,為了進一步改善香港公司的清盤制度,《2016年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修訂)條例》於二○一六年五月制定,並於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開始實施,以部分落實法改會於一九九七年七月發表的《無力償債──第三部分︰關於《公司條例》的清盤條文》報告書。
《2016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草案》於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以落實於二○一六年十月發表的《第三方資助仲裁》報告書。該條例草案已於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獲得通過。
為了落實二○○九年八月發表的《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傳聞證據》報告書,《2017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諮詢文件於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發表,以徵詢法律專業團體、司法機構和其他持份者的意見。諮詢期在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完結。視乎諮詢的結果,目前的計劃是在二○一七/一八年度立法會會期將建議法例提交立法會。
此外,政府已就或將會就多份其他報告書擬定條例草案的草稿,當中包括二○○五年三月發表的《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註二)、二○一○年六月發表的《出任陪審員的準則》報告書、二○一一年七月發表的《持久授權書:個人照顧事宜》報告書,以及二○一二年二月發表的《一罪兩審》報告書。
法改會十分重視報告書的建議能否獲得有效地落實。自二○一三年起,法改會每次開會,落實進度必定是討論事項之一。第二,法改會一直與各政府相關決策局或部門保持溝通,希望它們定期向法改會提交最新的落實進度報告。第三,為方便公眾了解落實進度,這些進度報告亦已上載到法改會的網站。我會繼續與法改會的成員、本事務委員會和立法會其他各個事務委員會合作,一同監察落實進度。
最後,我亦希望借此機會感謝本委員會以及立法會所有成員一直對法律改革工作的支持。
多謝主席。
註一︰《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有關供認陳述的可接納性的規管程序》報告書(2000年7月)。
註二︰ 《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草稿。
完
2017年6月2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49分
香港時間19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