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車房東主、回收商、貨車司機及跟車工人違規處置及收集化學廢物被判罰
********************************
  土瓜灣車房東主以及大角咀一廢五金回收商、貨車司機及其跟車工人因涉及非法處置和收集化學廢物,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共被判罰款96,000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人員去年十二月在土瓜灣突擊巡查時,發現一家車房沒有按法例規定存放及標識廢鉛酸電池,以及未有登記為化學廢物產生者,環保署其後根據《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檢控有關車房東主。另外,環保署人員去年十二月在另一項突擊行動中,截獲一輛貨車正從大角咀一間廢五金回收店收集廢物,車上約有十多個廢鉛酸電池,經調查後發現該回收商從附近店鋪收買廢電池並轉售圖利;涉案的回收商、司機及跟車工人均未領有化學廢物收集牌照,環保署其後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提出檢控。上述各被告今日承認控罪。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汽車電池內含硫酸和鉛,經使用的電池屬化學廢物,必須妥善處置。發言人提醒汽車維修及廢物回收業界,必須為其產生的廢電池向環保署登記為廢物產生者,並按《廢物處置條例》頒佈的工作守則包裝、標識及貯存廢電池於合適的儲物櫃內,以及安排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運往適當的處置設施處理,以免電池內的有毒物質泄漏,污染環境。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和《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任何人士未按法例規定生產,收集及處置化學廢物,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
 
2017年6月2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