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7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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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7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我動議修正第4、8及10條。修正案內容已載於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以下我簡介修正案主要的內容。

  現時,任何法團將飛機租予香港飛機營運商,即境內飛機租賃活動,已可按《稅務條例》獲得扣減該飛機的折舊免稅額,這是現有的評稅方式。另一方面,今次討論的條例草案中建議的飛機租賃稅務制度,是新增應用於離岸活動,目的是向離岸飛機租賃活動提供利得稅寬減。

  基於我在恢復二讀發言中所解釋的情況,政府就原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條例草案第4條的修正案,目的是修訂建議的《稅務條例》第14G、14H、14I、14J及14M條,將條例草案下為離岸飛機租賃活動而設的飛機租賃稅務制度,伸延至境內飛機租賃活動。根據經修正的條例草案下的稅務制度,從事境內飛機租賃活動的法團,既可按既有的評稅方式計算其應繳稅款,亦可選擇按新增的評稅方式評稅。然而,有關選擇一經作出便不得撤回,這是針對境內的法團。至於從事離岸飛機租賃活動的法團,仍只可選擇一種評稅方式,即新增的評稅方式。

  (代)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