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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7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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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7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我首先感謝《2017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和各位委員就審議條例草案所付出的努力,我亦感謝在審議過程中,不同團體和機構向法案委員會表達的意見。

  法案委員會詳細討論條例草案的內容,提出的各項疑問,政府同事都一一回應。政府因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經合組織)最近對損害性稅務措施的關注,和研究團體代表的意見書後,為求審慎,進一步建議修正草案若干條文,並得到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正案。
 
  剛才共有11位議員發言,當中主流是支持此條例草案和有關修正案,但有幾位議員抱有懷疑態度,他們怕會「益」了大財團,怕政府會少收稅款。究竟我們提出這個新的、特殊的稅務安排,哪些人會受益呢?
 
  我先講全球大趨勢,剛才亦有些議員提到。國際民航發展和在民航發展過程當中,越來越多使用飛機租賃方式,這是大趨勢。按照評估,預計未來20年,全球航空旅客每年增長約百分之五,亞太區增幅更高,大概每年增長百分之六。付運全球和亞太區的新飛機數目估計分別達到39 000架和超過15 000架,後者15 000架是指2.4萬億美元。
 
  此外,透過融資購買新飛機的比率,40年前只是百分之一,在二○一一年達到百分之三十二,而預計在二○二○年,甚至之前增加至約四成。按照分析,在二○一六年,這方面的融資需求達到9,520億港元。
 
  我們看看這些數字,很清楚(飛機租賃)業務方面會有大幅增加,即是說生意是存在的,但為何一直以來,香港無論在稅制、其他制度的優勢,包括我們的法治(制度)、資訊流通等等做得這麼樣好,為何飛機租賃方面反而好像沒有甚麼生意?為何生意都流向愛爾蘭,而近年新加坡亦發展其飛機租賃業務。原因很簡單,就是因為目前的稅務安排缺乏吸引力,而提出此新稅務安排的目的就是處理這問題,令我們亦能夠分一杯羹。
 
  之前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提到,我們的估計並非所謂「大膽」,其實都很審慎。我們只是預計在未來20年間,逐漸在全球飛機租賃市場取得約百分之十八的份額。這些份額來自哪裏?(一)未來20年在全球飛機租賃業務的增幅,增加的部分;(二)當然不排除一些原有的公司,可能目前在愛爾蘭和新加坡營運,或會用香港這個基地。無論如何,我們不是單靠稅務安排,剛才提到其他制度優勢,我們要靠其他政策、制度方面配套,令我們發揮最大的作用。假如我們能夠做到這些制度上的吸引力,以及在稅務安排上的吸引力,就會有生意,就會有許多有關業務在香港進行,無論是來自內地、海外的市場。
 
  按照我們的分析,20年內達到百分之十八的份額等於甚麼呢?即是為超過3 200架飛機進行融資,直接僱用人員有1 600多人。當然,有議員問如何計算?任何估算,任何對未來的評估都有許多基本假設,但要計算出數字。如果計算不出數字,議員就會批評政府拿不出數字來,所以一定有些估計,以及會使用香港許多相當優秀的專業服務,包括法律、會計、保險、稅務服務等等。我不再說得益方面的數字。事實上,提交予立法會的資料摘要已一一說明。但我想在這裏回應剛才一些抱有懷疑態度的議員。他們指目前有大財團在香港繳交稅款,但繳交稅款的業務不是飛機租賃業務,不進行這類型的業務,基本上我們收不到這方面的稅款。假如透過這個特別的稅務安排能夠收到稅款,這些稅款進入政府稅收,就可以用於社會,使社會整體都受益,當然還有就業、對專業服務發展、對我們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促進作用,更加立體地發展。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現時的《稅務條例》,藉以提供新的獨立稅務制度,讓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及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得到利得稅寛減,以加強香港在飛機租賃業務方面的競爭力,這的確是政策性的突破。條例草案建議,適用於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及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的有關活動,所得利潤的利得稅稅率訂為現行法團利得稅稅率,即百分之十六點五的一半,即百分之八點二五。另外,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就其合資格飛機租賃活動所獲得的租約付款的應課稅款額,訂為租約付款總額(英文為gross lease payment)扣減支出(但不包括折舊免稅額)後款額的百分之二十。所以實際上,實則課稅(英文為effective tax)會更少,這並不抵觸或觸動一向以來政府在折舊免稅額方面的政策取向。
 
  同時,條例草案訂明有關飛機必須由合資格飛機出租商所擁有,以防止透過分租進行跨境避稅,就擁有權作出規定是有必要的,是符合最新的國際標準,以打擊侵蝕稅基和轉移利潤的情況。考慮到航空融資業界的運作,條例草案訂立了「安全港」規則,使利潤主要來自於經營,以及資產主要用於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活動的飛機租賃管理商也可以按上述半額稅率課稅。
 
  經合組織及二十國集團(G20)於二○一五年十月推出一套涵蓋15個範疇的行動計劃,以打擊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英文簡稱BEPS(英文全名為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是指跨國企業利用各地稅務規則的差異及錯配,人為地將利潤轉移至只有很少或沒有經濟活動的低稅或無稅地方的稅務規劃策略。
 
  打擊損害性稅務措施是BEPS方案中四個最低標準之一。經合組織轄下的有害稅收實踐論壇(Forum on Harmful Tax Practice)負責檢討所有參與稅務管轄區關於收入來自地域流動性高的活動,例如財務及其他服務活動的優惠稅務制度。在確定某優惠稅務制度是否具潛在損害性時,有害稅收實踐論壇會考慮多個因素,其中一個因素是「有關稅務制度與本地經濟分隔」。
 
  今年三月中旬,政府得悉有害稅收實踐論壇在確定優惠稅務制度是否具潛在損害性時,會就「分隔」安排採取非常嚴謹及狹隘的定義。若政府未能回應經合組織對損害性稅務措施的關注,將會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與此同時,歐盟已開展工作,以期於今年年底制訂「不合作稅務管轄區」名單。上述損害性稅務措施是歐盟的其中一項關注,假如被列為「不合作」的稅務管轄區或會遭受國際上的抵制措施,影響在當地投資和營商的吸引力。
 
  此外,一些業界代表團體向法案委員會表示關注「非香港飛機營運商」的定義。因應他們的關注和剛才所說經合組織的最新發展,政府現建議修訂條例草案,將條例草案之下為離岸飛機租賃活動而設的擬議飛機租賃稅務制度,伸延至香港境內飛機租賃活動,以完全杜絕有關制度會引起所謂「分隔」的疑慮。
 
  剛才辯論時有議員,應該是周浩鼎議員,在法案委員會提及政府可否考慮,其英文發言為claw-back mechanism,即是追收機制。假如一間公司很快便離開香港,懷疑它利用在香港得到新稅務安排的好處,有沒有追收稅收的安排呢?其實政府的稅務當局有考慮過,但我們要權衡很多的利害,因為香港始終是自由開放的經濟體,我們不會隨意或草率地限制自由投資,有自由進出市場,這亦是一直以來被視為香港制度優勢之一。因此,我們認為在考慮任何追收機制時,應該要非常非常之小心。我們初步覺得這未必可取。
 
  為執行稅務(條例)草案及修正案所載列的各項稅務措施,稅務局會在條例刊憲生效後發出《釋義及執行指引》,詳細解釋技術細節及執行安排,包括剛才有議員提及如何界定中央管理與控制的定義。其實,這定義某程度在條例草案的條文14H有提及。
 
  最後,主席,我想回應楊岳橋議員,香港會否加入開普敦公約(Cape Town Convention)。開普敦公約的目的是促進各締約國可以統一規範高價值移動的設備,包括飛機項目的租賃或融資交易,通過強化債權人和出租人的利益保護,減少債權人和出租人的交易風險,以降低購買租賃飛機的成本。當然,從保障方面,有其作用。在香港方面,我們目前未有加入開普敦公約。既然我們現在銳意發展飛機租賃的業務,我們計劃首先提供現時建議的稅務安排,以推動香港發展飛機租賃的業務,在參考業界的意見和經過進一步思考,會適時考慮會否加入開普敦公約。
 
  主席,發展飛機租賃業務並非我們發展航空方面的實力的唯一途徑。事實上,除了擴建機場,特別在區域內發揮香港國際機場的領引的作用之外,剛才亦提到我們做航空融資的工作,機場管理局新近成立航空學院,作為培訓本地及區域航空人才,並在二○一四年得到立法會的支持,政府注資一億元於海運及空運人才培訓基金,這些都是針對剛才發言議員關注的有關人才培訓的問題。
 
  主席,條例草案對推動香港發展飛機租賃業務非常重要,亦有助帶動對本地金融和各專業服務行業的需求,進一步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令這地位更加立體地發揮作用,涂謹申議員剛才亦指出這一點的重要性,同時強化香港作為國際航空樞紐的軟實力。所以,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及稍後我會提出的修正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0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