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一題:打擊及預防販運人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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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署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高等法院在去年就一宗司法覆核案件(ZN訴律政司司長及其他人,HCAL 15/2015)作出的裁決中指出,政府未有履行責任以保障該案件的當事人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II部(香港人權法案)第四條下不被強迫勞役或人口販賣的權利。該裁決亦指出,現時香港沒有特定的刑事法例處理強迫勞役及人口販賣以供強迫勞役;當事人的遭遇是因為他的文化及種族差異和難以與執法人員溝通,以及香港缺乏有效的框架及措施處理強迫勞役或人口販賣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從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香港海關、勞工處或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收集關於聲稱是強迫勞役或人口販賣受害人的人士的統計資料;若有,過去五年,每年該等人士的數目,並按他們的年齡、性別、國籍及迫害的性質列出分項數字;若否,會否收集及公布有關的統計資料;

(二)當局有否就上述裁決採取跟進行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現行法例有否界定何謂「強迫勞役」及「人口販賣」;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當局如何透過現行法例禁止強迫勞役或人口販賣的行為;當局會否研究制定專項刑事法例及罰則以禁止該等行為;及

(五)當局現時有否向強迫勞役或人口販賣的受害人提供法律保障和濟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會否考慮向該等受害人提供法律保障、濟助及經審查後而行使的刑事責任豁免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議員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雖然販運人口在港並非普遍或常見,特區政府依然十分重視打擊販運人口活動,並已制訂一系列有效而全面的法津及行政措施,打擊販運人口。

  根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補充議定書》(《巴勒莫議定書》)第3(a)條,販運人口的定義為:

  「為剝削目的而通過威脅、使用暴力手段或其他形式的脅迫、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欺凌弱勢,或給予或收受款項或利益以取得某人的同意(而該人可控制另一人),以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口;而剝削應至少包括使人賣淫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以及勞役或摘取器官。」

  儘管《巴勒莫議定書》不適用於香港,但香港已通過多條不同的現行本地法例有效禁止《巴勒莫議定書》所界定的「販運人口」行為。其中包括(但不局限於):

—販運他人進入或離開香港(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9條)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與人非法性交或賣淫(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0條)

—導致賣淫(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1條)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7條)

—拐帶兒童或少年(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6條)

—關於兒童色情物品的罪行(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條)

—沒有給予僱員任何休息日(第57章《僱傭條例》第63條)

—欠薪/短付工資或過期支付工資(第57章《僱傭條例》第63C條)

—禁止將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第465章《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條)

  現時所採用的「多條法例」模式既能有效打擊販運人口活動,亦為執法部門和檢控官在調查及檢控販運人口案件時提供更大的彈性。

  為提高檢控官對販運人口及強迫勞動的意識,律政司於二○一三年出版的《檢控守則》中加入以「剝削他人案件」為題的新段落,目的是為檢控官提供指引,說明可能構成販運人口和剝削的元素,以及處理相關案件的恰當方法。

  現時,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入境事務處(入境處)、香港海關(海關)已採用優化機制,以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受害人。根據該機制的標準程序,警務處、入境處或海關的人員會對被捕或主動接觸當局的容易受剝削人士(包括性工作者、非法入境者及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等)進行初步審核,以確定是否為販運人口受害人。如初步審核結果顯示有任何販運人口指標出現,有關人員會依據一份標準核對清單再作全面調查及識別程序,以確定當中是否有《巴勒莫議定書》所述的販運人口的元素,例如在招募階段是否涉及威脅及脅迫,以及是否存有剝削性質。於二○一五及二○一六年,執法部門分別識別了16及20名懷疑販運人口受害人或受僱主暴力對待/剝削的外傭。各部門沒有備存問題所涉的其他分項數字。

  被識別的販運人口受害人會獲提供全面而人道的保護,包括:

—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警務處會啓動保護證人計劃,以免受害人受進一步剝削;亦會尋求海外執法機關的支援,為處於家鄉的受害人及其家人提供協助及保障;

—受害人會獲適時提供所需的支援及協助,包括庇護、醫療服務、心理支援、輔導和經濟援助等。有需要時,社會福利署會協助評估受害人的福利需要並提供合適的服務;

—為協助居於海外的受害人回港出庭作證,有關部門會考慮提供財政資助,以支付其在港期間所引致的費用,包括住宿、來回機票、生活補貼及簽證申請費用等;

—有關部門會盡快將販運人口個案通知律政司刑事檢控科,並提供相關材料及資訊,讓律政司可以適時對相關問題(包括是否提供豁免起訴),作出合適的評估;

—受害人如須留港為由警務處、入境處或勞工處所提出的法律程序擔任控方證人,入境處會批准他們延期逗留,並豁免相關的簽證費用;以及

—如有證據顯示外傭受僱主剝削或虐待,入境處亦會考慮特別批准其轉換僱主。

  就司法覆核案件ZN訴律政司司長及其他(HCAL 15/2015),經徵詢法律意見後,政府已就有關判決提出上訴。特區政府會密切留意販運人口和強迫勞役的罪案趨勢,繼續推出措施及加強對前線執法人員的培訓,以打擊及預防販運人口活動和保護受害人。



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