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二讀《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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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推行新的私營醫療機構規管制度。

  在香港,私營醫療機構涵蓋各類提供醫療診斷和治療的私人處所。但是,現有法例下的規管範圍狹窄,規管架構亦不合時宜。而且,過去數年,私營醫療機構發生多宗醫療事故,引起公眾對它們服務質素的關注。

  因此,為配合私營醫療服務不斷轉變的需要和情況,政府已就私營醫療機構的規管作出了全面檢討,並於二○一四 年十二月舉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我們在諮詢文件中所載的建議獲得社會廣泛支持,而諮詢報告亦已於二○一六年四月發表。根據公眾諮詢的結果及社會各界的意見,我們擬備了一項以處所為本的新法案,以取代現行的《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及《診療所條例》(第343章)。

  在新制度下,有四類私營醫療機構將受到規管,分別是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以及衞生服務機構。其中,就診所而言,我們認為由個別或少數醫生營辦的診所可獲得豁免;營辦合資格小型執業診所的人士亦可以向衞生署署長要求發出豁免書。

  至於須持牌的私營醫療機構方面,我們建議明確訂明對這些機構的持牌人和醫務行政總監的要求,以及他們的權限和責任。簡單而言,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須為該機構的運作負上全部責任,並須委任一名醫務行政總監掌管私營醫療機構的日常管理。

  在新制度下,受規管的私營醫療機構須遵從多項要求。其中,我們在《條例草案》中訂明,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須實施有關收費透明度的措施,包括提供收費項目及服務的價目資料,供公眾人士知悉。此外,醫院的持牌人須就衞生署署長指明的某些治療及程序,設立服務費用預算制度和公布過往費用及收費的統計數據。

  除此之外,我們亦建議訂立兩層的投訴管理制度,以處理在新制度下對受規管的私營醫療機構所作出的投訴。第一層設於服務提供者層面,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須設立處理投訴程序,以接受、管理和回應針對該機構的投訴。第二層則為一個獨立的私營醫療機構投訴委員會,以集中處理在服務提供者層面未能解決的投訴。《條例草案》內列明該投訴委員會的組成、職能和調查權力。

  另外,《條例草案》會賦權衞生署署長發出、修改或撤銷實務守則。在新制度下,不同類型的私營醫療機構各有一套規管標準,由衞生署署長以實務守則的形式頒布。籌備工作方面,衞生署和香港醫學專科學院已成立日間醫療機構標準項目督導委員會,為日間醫療中心訂定規管標準和就診所的規管標準提出建議。

  另一方面,本港現時有多家院舍根據第165章註冊為護養院。這些院舍提供各種服務,當中大部分為長者提供護理服務。經檢討後,我們認為這類長者護養院基本上屬安老院舍,並非醫療機構故不應受新制度規管。因此,《條例草案》會作出修訂,使護養院轉移至受《安老院條例》(第459章)及其規例規管。具體來說,除現時《安老院規例》(第459A章)下訂明的三類安老院(即高度照顧安老院、中度照顧安老院和低度照顧安老院)外,我們會在該規例下加入另一類安老院(即護養院)。上述修訂的唯一目的是在第459章下引入護養院。對於受第165章規管的護養院而言,現行的規管要求大部分會保留並移至第459章。至於目前適用於受第459章規管的三類安老院的現行規管要求水平,將會維持不變。

  除了以上的建議外,《條例草案》的其他主要內容包括訂明規管措施和罪行,以處理違反法例及發牌規定的行為;以及訂立過渡安排,確保順利過渡至新規管制度,讓營辦人和醫療/牙醫專業有充足的準備時間。我們建議,新規管制度將分階段落實,首先規管屬風險較高類型的私營醫療機構。

  我們已於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出席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介紹我們的立法建議。委員普遍支持我們的立法建議。

  主席,我懇請各位議員能支持《條例草案》,讓我們可以早日引入新規管制度,加強保障病人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並促進本地醫療系統持續發展。

  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