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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二讀《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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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規管在業務過程中向未滿18歲的人士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和福祉。

  自二○○○年現有酒牌制度開始實施,香港已有相關措施限制18歲以下人士接觸酒類飲品。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酒牌持牌人不可以准許18歲以下人士在領有酒牌處所內飲用令人醺醉的酒類。但是,香港現時並沒有法例禁止在領有酒牌的處所內,或未領有牌照處所如酒類商鋪、便利店和超級市場,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

  多年以來,零售業界都以自願性質,避免售賣有關酒類予未成年人。但是,這項自願性措施的成效令人關注。社會上有持份者曾進行買酒測試,結果發現青少年在不同類型的零售商店,例如超級市場、高級超市和便利店,購買啤酒等酒類產品時,並未有遇到困難。另外,衞生署在二○一三年曾委託香港大學進行調查。結果顯示,香港有43.5%的小四至小六學生和62.4%的中學生曾經飲酒。曾經飲酒的未成年人雖然主要從父母處獲得酒類飲品,但當中9.9%的小學生及27.4%的中學生是自行購買酒類飲品。

  另一方面,香港現時亦未有法例禁止透過遙距途徑,如通過互聯網、電話或郵遞,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

  為進一步限制未成年人接觸酒類飲品及堵塞現行法例的漏洞,食物及衞生局建議提交《條例草案》,以修訂《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及其附屬法例。

  《條例草案》有以下主要建議:

1. 限制以銷售機售賣令人醺醉的酒類;
2. 禁止在業務過程中,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
3. 規定在當面分發的售賣或供應酒類的地方展示一個載有訂明通知的告示,表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以及
4. 規定在遙距分發中須加入訂明通知,及收到買方或收受方的年齡聲明。

  我們在今年一至二月期間舉行了簡介會,向有關持份者闡述規管建議的內容。我們也邀請了持份者就建議提交書面意見。在接獲的意見書中,大部分支持立法的建議,部分酒商要求政府就罰則和適應期等事項與業界再溝通。其後,我們在今年五月九日向酒牌局介紹有關建議,亦於五月二十二日為業界舉行了第二次簡介會,並於五月二十四日為方便營商諮詢委員會轄下的批發及零售業工作小組、食物及相關服務業工作小組和營商聯絡小組工作小組的成員舉行簡介會。絕大部分業界代表支持立法的建議,但關注當中及執法細節。

  我們在今年四月二十五日就擬議的法例修訂徵詢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大部分委員支持立法的原意。

  主席,我懇請各位議員能支持《條例草案》,讓我們可進一步保護未成年人免受酒精相關危害的影響。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