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調查梁振英先生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所訂協議的事宜專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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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本會成立的調查梁振英先生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所訂協議的事宜專責委員會(下稱「專責委員會」)於本年二月初開始運作。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下稱「梁先生」)近月多次就專責委員會負責研究的事宜(下稱「有關事宜」)發表意見,並曾把其對該委員會的擬議主要研究範疇的修訂建議送交該委員會的一位委員。據報,行政長官辦公室特別助理承認曾替梁先生下載上述研究範疇。因此,有市民關注政府有否運用公共資源(包括政府人員處理公務的時間,以及行政長官辦公室內的設施),就有關事宜向梁先生提供協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根據現行安排,哪些職位的政府人員負責協助處理行政長官和本會議員之間的書信來往,包括該等書信的送遞及存檔事宜;
(二) 自專責委員會開始運作至今,政府有否運用任何公共資源協助梁先生,把他對有關事宜的口頭或書面意見送交該委員會的任何委員;若有,運用的次數和涉及多少位委員;及
(三) 自專責委員會開始運作至今,政府有否運用任何公共資源協助梁先生,擬備及發表涉及有關事宜的文章或講話;若有,詳情為何,包括該等文章的數目和講話的次數,以及涉及的政府人員數目,並按職位列出該等人員耗用的時間?
答覆:
主席:
就姚松炎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行政長官辦公室後,我現答覆如下:
就議員指控行政長官介入立法會「調查梁振英先生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所訂協議的事宜專責委員會」(下稱專責委員會)的工作,行政長官在過去一個月已經全面和清晰地解釋事件的因由,詳細表達了他的立場和多次詳盡回應事件,包括於六月一日親自到立法會出席行政長官答問會,回答議員的質詢。行政長官認為這個專責委員會的擬議研究範圍有值得斟酌的地方,他有權向專責委員會表述他對委員會的擬議研究範圍的觀點,以及當專責委員會進行研究的時候,向它提供有關事實的權利。就有關專責委員會的工作,行政長官亦表達了他的兩項原則。第一,要盡快完成調查,這件事不應該拖下去;第二,有關調查範圍一定要全面,他不希望將來有遺漏一些事情沒有調查。行政長官根據上述兩項原則,就專責委員會的研究範圍提出意見。行政長官認為他作為當事人,有權利要求專責委員會的研究範圍全面、公正而準確,以及要求專責委員會盡快完成研究。
行政長官已經於五月十八日致函專責委員會,就研究範圍正式提出意見,但至今仍然未收到委員會的任何回應。
正如前政務司司長及我本人多次回應議員質詢時指出,該「離職協議」純粹是UGL與梁先生作出不作競爭協議,用以確保梁先生離職後不會接受其他競爭對手的聘任、另立公司與UGL競爭,或向戴德梁行挖角,從而確保戴德梁行被收購後的商業價值不受損害。此協議是一項不公開的商業安排,屬商業慣例。有關的協議及款項源於梁先生辭去戴德梁行職務,而非由於他日後會提供任何服務。在「離職協議」簽訂後,梁先生從沒向UGL提供任何服務,UGL亦已經發表聲明公開確認這一點。
在申報方面,行政長官就任時已經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要求,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並記錄在案。至於現行的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並無要求就上述「離職協議」作出申報,更何況梁先生辭去戴德梁行職務及與UGL訂立「離職協議」,皆早於他當選行政長官,而他當時亦已經辭任行政會議成員。
姚議員關注政府有否運用公共資源,就上述事宜向行政長官提供協助。行政長官作為特區的首長,既接受社會監察,也因此有必要運用公共資源,處理及澄清有關外界對行政長官的評論或指控。舉例來說,行政長官過往多次就立法會議員、傳媒及公眾人士就有關事件的查詢作出回覆,這些回覆均由行政長官辦公室人員協助處理。此外,本會過往亦曾多次就有關事件作出討論及質詢,特區政府亦有派出相關公職人員向本會交代。
正如我剛才提及,就專責委員會的研究範圍,行政長官認為他作為當事人,有權向專責委員會表述他對委員會的擬議研究範圍的觀點。有關工作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進行,並無不妥。
至於行政長官與各界(包括立法會議員)的書信來往,一般由行政長官辦公室人員按慣例及個案性質處理。處理行政長官的書信來往為行政長官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之一,因此並沒有就個別個案分開統計所耗用的時數及相關資源。多謝主席。
完
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44分
香港時間13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