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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投票程序的修訂規例即將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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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

  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附屬法例的五條修訂規例將於星期五(六月二十三日)刊憲,修訂規例列明選民必須出示何種文件,方可獲發選票。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發言人說:「目前,除非投票站主任在查閱某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或『顯示該人的姓名及照片的任何其他文件』後,信納該人是其所聲稱的已登記於正式登記冊上的人,否則投票站主任不得給予該人選票。是次修訂落實了選管會在《二○一六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報告書》中的建議,即選民必須出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香港身分證)正本方可獲發選票;以及就選民未能出示有關正本的情況制訂替代措施,並為位於監獄內的專用投票站作出相應安排。」

  「修訂可避免不同投票站主任對於何種文件才是可予接納的『顯示該人的姓名及照片的任何其他文件』有不同處理方法,亦回應巿民關注有人可能使用偽造文件或冒充選民領取選票。」

  發言人續說:「為保障已登記選民的投票權,修訂載有替代措施(包括向投票站主任出示該人持有的有效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正本),以處理選民因有確實和合理困難而未能出示香港身分證正本的實際情況,例如在投票日當天或數天前遺失香港身分證。」

  五條經修訂的規例包括《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541F章)、《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選舉委員會)規例》(第541I章)、《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第541J章)和《選舉程序(鄉郊代表選舉)規例》(第541L章)。

  修訂規例將於六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如通過立法會有關程序,修訂規例將於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