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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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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今日(六月十六日)刊憲。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僱傭條例》(第57章)第XII部,以提高濫收求職者佣金及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的罪行的最高刑罰、擴大濫收佣金罪行的適用範圍、就勞工處處長(處長)考慮拒絕發出或續發准予經辦職業介紹所的牌照、或將牌照撤銷的新理由訂定條文,以及為發出關於職業介紹所的實務守則提供法律基礎。

  根據《僱傭條例》和《職業介紹所規例》,職業介紹所可向求職者收取的佣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工資的10%。任何人如違反有關條文的規定,最高可處罰款五萬元。條例草案建議將職業介紹所濫收求職者費用的刑罰,加重至最高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以增強阻嚇作用。

  目前,無牌經營或未領有豁免證明書經營職業介紹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五萬元,刑罰級別與濫收求職者佣金罪行相同。條例草案建議把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罪行的最高刑罰,相應提高至最高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條例草案亦建議把濫收求職者佣金罪行的涵蓋範圍,擴展至持牌人之外的相關人士(包括管理層及受僱於職業介紹所的人員),並增訂新理由,包括如持牌人的相關人士如違犯《僱傭條例》第XII部或根據《僱傭條例》第62條訂立的任何規例;以及如任何在有關職業介紹所擔任管理層職位的人,在過去五年曾因對兒童、青年或婦女犯有侵害人身罪,或涉及身為三合會會員,或欺詐、不誠實行為或勒索罪而被定罪,處長可考慮拒絕發出/續發牌照或將牌照撤銷。

  為促進職業介紹所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質素,勞工處在二○一七年一月以行政方式頒布《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守則》),闡明處長期望持牌人在經辦和管理職業介紹所時應達到的最低標準。條例草案透過訂明處長可不時就職業介紹所發出實務守則,為《守則》提供法律基礎,並建議清楚述明處長可以持牌人及/或相關人士不遵從《守則》為理由,拒絕發出或續發牌照,或將牌照撤銷。

  政府發言人表示:「這些修例建議可加強對求職者的保障,特別是首次來港的外籍家庭傭工,他們未必完全知悉自身的法定權益,容易墮入不良職業介紹所的陷阱而被濫收佣金。修例建議亦會提升針對職業介紹所的不當行為的阻嚇作用。」

  條例草案於六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會。
 
2017年6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