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有關董事因欠薪及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判罰款及緩刑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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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及終止僱傭合約款項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合共逾五十七萬元。此外,上述公司亦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日後十四天內,根據判令支付款項予該名僱員,涉及款額為十九萬八千元。
該公司所觸犯的上述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她的疏忽下而所犯,故該董事亦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及公司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給予僱員工資及其他法定權益,以及按照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僱員裁斷款項。我們再次提醒僱主及公司負責人員,違反《僱傭條例》發放工資及支付裁斷款項的規定是嚴重罪行,勞工處定會予以嚴厲打擊,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8分
香港時間18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