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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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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要感謝負責審議《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主席葛珮帆議員,以及各位委員和秘書處人員,在過去數月詳細檢視《條例草案》,令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

  正如我在三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時所提到,《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落實「財務行動特別組織」(下稱「特別組織」)的第32項建議,設立申報及披露制度(下稱「R32制度」),以偵測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下稱「現金類物品」)的跨境運送活動,確保恐怖分子及其他犯罪分子不能透過跨境運送現金類物品,為犯罪活動提供資金或清洗犯罪得益。「特別組織」強調,「R32制度」並非貨幣管制措施,亦不應限制國家或司法管轄區之間商品和服務的貿易付款,或資金以任何方式自由流動。

  香港是「特別組織」的成員,有需要實施「特別組織」有關設立「R32制度」的建議,以履行香港在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方面的國際責任,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

  我們在設計「R32制度」以至草擬《條例草案》時,秉持了數個主要的原則,當中包括:第一,制度一方面要符合「特別組織」建議的標準,同時也要兼顧本地的情況;第二,制度盡量以現行旅客及貨物的清關安排為基礎,以便於遵從;第三,現有管制站有效率的運作,不會因實施制度而受到影響。

  《條例草案》為香港實施「R32制度」所需要的申報和披露安排、罰則及執法等訂定詳細的規定。《條例草案》要求跨境運送總值超過12萬港元的大量現金類物品,須予申報或披露。12萬港元的門檻,參照了「特別組織」的建議,即15,000美元或歐元。這個上限與不少「特別組織」的成員相比,包括內地、英國、美國、澳洲、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更為寬鬆。我們在擬備各項規定時,已充分平衡了各種考慮,包括旅客攜帶現金類物品的需要、旅客出入境的程序、執法的實際操作,以及國際的標準。

  就旅客而言,經指明管制站入境的旅客,如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須使用現行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向海關作出書面申報。並非經指明管制站入境的旅客以及出境的旅客,則須在海關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如有的話,須要以書面申報有關資料。而須予申報的資料範圍,參照了「特別組織」的指引,與其他「特別組織」成員(例如英國、美國、澳洲、新西蘭及歐洲國家)的規定相若。《條例草案》亦規定成人如知悉其陪同的未滿16歲幼年人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須為幼年人作出申報或披露,以防止罪犯利用幼年人規避申報或披露的規定。

  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有議員關注旅客可能以俗稱「螞蟻搬家」的形式,透過同一天內多次出入境香港,並每次攜帶少於12萬港元的現金類物品,以逃避申報程序。我要指出,根據《條例草案》,即使旅客所攜帶的現金類物品低於12萬港元,執法人員如果有合理懷疑有關物品屬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財產,有權進行搜查、檢取及扣留,並按照現行打擊清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的法例,包括《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以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進行調查。

  貨物方面,進口或出口同一批次屬貨物的大量現金類物品,須由客戶、承運人或代運人以電子方式預先向海關作出申報。有關安排參考了海關現行為便利各種運輸模式進出口貨物而建立的電子貨物資料系統,務求便利業界易於遵從。

  為了處理因無心之失而首次並沒有申報或披露規定的旅客,《條例草案》設有一套程序,讓從未干犯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所管有的現金類物品不是被合理地懷疑屬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財產的人士,透過繳付2,000港元,解除其法律責任,經這項程序處理的人士,不會有定罪紀錄。至於其他個案,則會循刑事檢控處理。

  代主席,「R32制度」在世界上已廣為實行,其他「特別組織」的先進司法管轄區成員,例如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新加坡、歐盟國家等,都已推行了有關制度。而鄰近我們的澳門亦已通過法例,將於今年實施「R32制度」。根據「特別組織」,並沒有司法管轄區表示「R32制度」對正當資金流動和商業活動有所影響。事實上,一個地方的打擊清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工作,關乎維護法治和社會安定的決心和能力,亦與其競爭力息息相關,受到國際社會的注視。另外,香港的銀行和金融服務發展完善,而環球信用卡及電子支付市場亦迅速擴展,足以支援跨境商業交易和遊客消費。因此,我們相信「R32制度」可加強香港打擊清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的能力,履行國際義務,不會影響遊客消費和大額跨境現金交易,亦不會削弱香港的競爭力。

  不少法案委員會的委員都關注到「R32制度」的宣傳工作,亦有意見提出在制度實施初期設立寬限期。我們充分明白「R32制度」對香港市民及遊客均是新的措施,我們會進行廣泛和不同形式的宣傳,務求讓市民、遊客和業界清晰理解申報和披露的規定。我們也會考慮合適的過渡安排,以助適應和遵從新措施。

  代主席,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讓「R32制度」得以早日落實,以配合國際社會協力打擊清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的活動,以盡香港作為其中一個成員的責任。

  代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