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提出的動議議案開場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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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六月十四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提出的動議議案開場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議程所印載,以我名義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下稱《條例》)提出的議案。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向九龍巴士(1933)有限公司(下稱九巴)批出為期十年的新專營權。新專營權於二○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自從一九九二年起批出的所有巴士專營權已不受「利潤管制計劃」規限。我們因此根據一貫做法,建議立法會通過議程所載的議案,使「利潤管制計劃」不再適用於九巴的新專營權。

  就此,我感謝立法會為審議決議案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的工作,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審議,對決議案並無異議。

  按目前《條例》第5(3)(b)條,除非相關的條文得到立法會藉通過決議不予施行,否則《條例》下的「利潤管制計劃」便適用於專營權。

  「利潤管制計劃」令專營巴士公司在釐定車費時既能收回成本,亦能賺取預設的指定利潤水平,變相令巴士票價與專營公司的利潤水平直接掛鈎,巴士票價因而須按預設的指定利潤水平相應調整。

  過去,前立法局及社會曾強烈批評,指出在「利潤管制計劃」下,不論專營巴士公司的表現優劣如何,仍保障其利潤水平,削弱了營辦商提升成本效益和減少開支的意欲,這變相鼓勵巴士公司過度擴張及提高資產價值。有鑑於此,當時的行政局於一九九二年決定「利潤管制計劃」不適用於此後批出的巴士專營權。自此,在每次批出新的專營權後,政府均會在前立法局及回歸後的立法會動議通過決議案,使「利潤管制計劃」不適用於該等新專營權,至今就其後批出的巴士專營權已通過22項這樣的決議案。

  政府同意,應修訂此再無現實需要的法例條文。待有合適機會時,例如需要對《條例》其他條文作出修訂時,政府會考慮一併處理。在此之前,政府會繼續以決議案的途徑,以達至令「利潤管制計劃」不適用於新專營權的目的。

  由於「利潤管制計劃」已不適用於任何巴士專營權,因此政府在與九巴商議新專營權時,已清楚表明新專營權不會有准許收益的安排;新專營權內亦沒有准許收益的安排。政府早前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交代新專營權商議進展時,亦已表明若九巴獲批新專營權,將會提請立法會藉決議使「利潤管制計劃」不適用於該新專營權。

  (代)主席,我動議通過議案,使《條例》第27、28、29和31條不適用於九巴的新專營權,令該專營權不受「利潤管制計劃」規限。(代)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