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各局/部門委聘資訊科技合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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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陸頌雄議員的提問和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楊偉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目前各決策局及政府部門可透過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中央管理的個體聘用合約(俗稱T合約),委聘承辦商按定期合約聘用資訊科技合約員工(T合約員工),以提供資訊科技服務及支援。有工會近日向本人反映,該等員工的薪酬待遇較職責相若的公務員的薪酬待遇為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把投標者在投標書中承諾給予T合約員工的薪酬待遇(包括工資水平、工時)列為T合約的評審準則;如會,詳情(包括該等準則所佔比重)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訂定並公布承辦商須給予各職級T合約員工的最低薪酬待遇,以防止該等員工遭壓低或剋扣工資;
 
(三)會否定期抽查或要求承辦商提交T合約員工的支薪紀錄,以監察承辦商有否按其與員工簽訂的聘用合約所載薪酬待遇條文發放薪金;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加強向各決策局及政府部門的T合約管理人員、承辦商及T合約員工宣傳該類僱員可獲的勞工權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致力推動本港的資訊科技發展及優化電子政府服務。隨着各局/部門積極開發資訊科技系統以配合政策實施,所需的資訊科技人員數目亦有所增加。過去五年,政府推行了超過1 000個新的資訊科技項目,投資總額達100億元。由於不同項目所需的資訊科技人員數目及時段不一,政府以多年開發資訊科技項目的經驗,發展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人力資源安排,結合公務員、T合約員工及服務承辦商的人手,組成了一支公私營合作的專業隊伍。聘用T合約員工可補足由政府直接聘用的資訊科技人員或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所提供的服務,以應對資訊科技人手需求的變化。這項安排有助吸納市場上最新的專業知識和專業人才,以開發和支援資訊科技系統及程式,並促進政府及私營機構資訊科技人員的技術交流。
 
  就問題的各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至(三)T合約的採購工作是按照《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訂明的原則和程序進行,即以公平、公開、具競爭性的競投方式,揀選最可取和最符合公眾利益的服務。
 
  T合約員工為專業人員。個別T合約職位無論在工作範疇、專業知識、技能和經驗等方面的要求都有所不同,承辦商實際給予T合約員工的薪酬待遇,會視乎個別員工的學歷、專業知識、相關技能和經驗,以及聘用時市場的供求情況等而定。近年資訊科技市場發展蓬勃,有助T合約員工的薪酬待遇維持在合理水平及保持競爭力。據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資科辦)了解,T合約承辦商大都願意向具備相關技術和經驗的T合約員工給予較優厚的待遇,以挽留人才。
 
  現行的T合約由二○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合約期為36個月。政府現時並無在承辦商服務協議內為各職位類別的T合約員工訂定最低薪酬待遇。然而,在擬訂新一份T合約的招標文件時,資科辦會檢視情況,就評審準則作檢討,包括考慮是否將T合約員工的薪酬待遇定為考慮因素之一,以及監察承辦商處理員工薪酬待遇的情況。
 
(四)為確保T合約員工得到合理待遇及應有的保障,T合約內載有條款,規定承辦商須負僱主應有責任及遵守香港僱傭法例,並不得在僱傭合約內加入不合理的條款。儘管政府與T合約員工之間並無僱傭關係,但如有任何剝削舉報,一經查明屬實,均視作違反合約論,政府會向承辦商發出警告,甚至終止服務合約。
 
  資科辦會定期提醒T合約承辦商,作為負責任的僱主,需向T合約員工清楚說明其在僱傭法例和僱傭合約下可享有的各項保障及權益。資科辦鼓勵承辦商定期與T合約員工溝通,了解他們的工作情況,並就他們的工作前景和待遇等問題提供意見和協助。



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