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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專上院校教職員的超時工作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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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志祥議員的提問和署理教育局局長楊潤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專上院校的員工協會向本人求助,表示其院校的教職員為帶領學生前往外地以進行交流活動,需於機場內及在飛機上為照顧學生而工作或候命,但他們當中屬某職級的教職員不獲資方視為在該段時間超時工作,因而不獲補假。有關教職員帶領學生前往外地以進行交流活動所涉超時工作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當局接獲有關的勞資糾紛的(i)個案數目、(ii)詳情及(iii)跟進工作為何;

(二)是否知悉,各間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大學有否就上述事宜制訂指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教資會會否要求該等大學制訂有關指引;及

(三)是否知悉,各間受公帑資助的專上院校(教資會資助大學除外)及官立中小學有否就上述事宜制訂政策,以及該等政策與有安排學生前往外地以進行交流活動的決策局(例如教育局及民政事務局)的有關政策如何比較?

答覆:

主席:

  香港專上院校在學術發展及行政管理事宜上高度自主,可自行決定最切合其需要及情況的薪酬及逾時工作補償制度,並為該等決定負責,教育局和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一般不會干預。此外,專上院校身為僱主,應履行僱傭合約上訂明的責任,並遵守所有適用的勞工法例。

  就梁志祥議員的提問,謹覆如下:

(一)勞工處並沒有就與教職員帶領學生往外地進行交流活動相關的勞資糾紛個案備存統計數字。一般而言,如僱主僱員雙方就僱傭問題發生爭議,勞工處會向爭議雙方提供自願性質的調停服務,協助雙方在顧及相關法例及僱傭合約條款的規定下,解決彼此的分歧。倘若雙方無法透過調停達成和解,勞工處會按申索人的要求尋求司法仲裁。視乎申索涉及的金額,申索人會被轉介至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

(二)根據教資會資助大學提供的資料,各大學均有政策、內部機制及規則,按相關勞工法例要求、員工僱用條款、職級、工種、管理和運作需要,以及實際情況,處理員工逾時工作及補償事宜。在院校自主的原則下,教資會並無就此作出特別規定。

  一般而言,視乎職級及工種,合資格的員工在僱用條款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執行職務可獲得逾時工作補償(例如補假或逾時工作津貼)。合資格的員工應按照既定程序申請補償,而部門主管會根據大學政策及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審批申請。上述補償安排適用於合資格的員工按職務需要帶領學生進行交流活動時而進行的逾時工作,並不論地點或交通安排。舉例而言,合資格的員工如有實際需要須於機場內執行職務並因而逾時工作,亦可獲得補償。

(三)就一般文職職系的公務員而言(包括在決策局工作的公務員及官立學校內非教師職系的公務員),基於工作性質、運作需要及其他相關的因素,不同職系的公務員有不同的規定工作時數。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規例》),逾時工作指公務員在規定工作時數以外所做的工作,不論在何日或何時進行。至於在個別個案下,履行工作的實際時間及地點需按情況而定。《規例》同時訂明逾時工作的補償安排。

  至於教師職系的公務員,基於他們的工作環境獨特,長久以來每所官立學校都是因應其各自的運作需要擬定校曆表,從而作出相關的人手調配及工作安排。適用於一般文職職系的公務員的規定工作時數安排並不適用於教師職系人員。因此《規例》所訂定的適用於一般文職職系的公務員的逾時工作補償安排也不適用於教師職系人員。

  除八所教資會資助大學外,職業訓練局(職訓局)和香港演藝學院亦是受公帑資助的專上院校。職訓局為合資格員工(大部份為初級員工)制定了申領補假作償及逾時工作津貼指引,讓合資格員工按照既定程序申請補償。另外,職訓局亦作出特別安排,若指定職級的教職員因職務需要而進行逾時工作,可按照既定程序申請補假作償。在實際運作上,部門主管會根據職訓局政策及執行職務的實際情況審批有關補假作償及逾時工作津貼申請。

  至於香港演藝學院,該校亦會按相關勞工法例要求及內部機制處理員工逾時工作及補償事宜。
 
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