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分階段淘汰本地象牙貿易後處理附有管有許可證的象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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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眾多本地象牙業店東和工匠向本人反映,過去數十年業界獲漁農自然護理署簽發有效管有許可證下管有及銷售象牙,而至今本地仍有約數十公噸附有管有許可證的象牙存貨。政府於去年六月表示,擬推行分階段淘汰本地象牙貿易的計劃,於二○二一年底停止續發管有許可證,屆時管有象牙作商業用途即屬違法。此外,象牙及其製成品按法例不得出境或銷往海外,因此業界難以把現存象牙清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附有管有許可證的象牙存貨量為何;

(二)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本地象牙或象牙製品的銷售量為何;

(三)有否措施協助業界處理在上述限期屆滿後尚未售出的象牙存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考慮採納業界的建議,由政府向貿易商購入附有管有許可證的象牙存貨,並捐贈予本地博物館作保育教育和展覽用途;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致力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包括正面臨絕種威脅的非洲大象。為配合國際打擊非法象牙貿易和顯示香港在根除非法獵殺野生大象行動方面的決心,政府於二○一六年年底公布,將會建議透過一個分三步的計劃(計劃),於二○二一年年底前全面淘汰本地象牙貿易。就此,政府已展開立法程序,修訂《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第586章)(《條例》)以推展該計劃,並同時建議加重相關罰則以加強阻嚇瀕危物種(包括象牙)的走私活動。

  就葉劉淑儀議員的問題,現回覆如下:

(一)《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分別於一九七五及七六年開始規管亞洲象及非洲象的國際貿易,並在一九九○年開始基本上禁止所有象牙的國際貿易。在香港,於一九九○年禁止象牙國際貿易前已取得的「《公約》後象牙」須向當時的漁農處登記。根據《條例》,管有「《公約》後象牙」作商業用途須領有管有許可證。於二○一六年年底,領有管有許可證作商業用途的「《公約》後象牙」共重約75公噸。

  此外,業界人士可能亦管有在《公約》條文適用於大象前已取得的「《公約》前象牙」作商業用途,或管有任何象牙作非商業用途,而這些情況均無需申領管有許可證。因此,我們沒有有關象牙的確實數量。

(二)政府統計處沒有本地象牙或象牙製品銷售量的統計數字。另一方面,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於二○一六年二月至四月進行了一項象牙貿易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本地象牙貿易普遍並不活躍,而約九成受調查的「《公約》後象牙」存貨在過去五年並沒有任何銷售。

(三)政府從上世紀七十年代開始規管象牙貿易。據上述漁護署調查結果顯示,本地象牙貿易並不活躍,而販賣象牙普遍已並非象牙持有人的主要業務範疇。不少原象牙貿易商已把業務轉型或改為從事其他不受《公約》管制的商品的貿易,例如長毛象象牙。漁護署於二○一五年六月向象牙業界簡介國際上和本地關於象牙管制的最新發展,並自二○一六年三月開始多次就淘汰本地象牙貿易計劃諮詢業界意見。現時建議全面禁止本地象牙貿易的日期為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距政府於去年年底公布有關計劃有五年,以便業界有時間處理他們所管有的象牙及進行業務轉型。雖然象牙持有人在禁售象牙生效後不可出售象牙,但他們仍可合法保留象牙作非商業用途,例如個人收藏、承繼、展覽、轉贈等等。另一方面,我們建議向專門從事象牙工藝的受影響工匠提供再就業培訓。漁護署現正為象牙工匠進行調查,以確定他們所需的援助及培訓需要。

(四)政府透過修訂《條例》以落實逐步淘汰本地象牙貿易的三步計劃,務求向國際社會(包括涉及非法獵殺大象者)發出強烈信息,表明香港決心關閉本地象牙市場,力求根除非法獵殺。政府不會考慮以任何方式收購象牙,以免發出錯誤信息,進一步刺激非法獵殺野生大象的活動。



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