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飛機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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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四日)立法會會議上陳志全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於去年六月十五日向本會表示,為減低飛機噪音對居住在航道附近居民的影響,民航處已根據國際民航組織頒布的管理飛機噪音平衡方針,實施了多項消減飛機噪音的措施,包括要求飛機在深夜時分盡量避免飛越人口稠密的地區、在起飛時使用國際民航組織的噪音消減起飛程序,以及在降落時使用持續降落模式。此外,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正研究引入與飛機噪音相關的環境收費,以鼓勵更多航空公司採用較寧靜的飛機機種,並會就研究結果諮詢航空業界及相關持份者。然而,本人得悉,現時每天晚上十一時至翌日早上七時時段的飛機噪音仍經常對不少居民造成滋擾,令他們難以入睡。近月本人更接獲馬灣居民投訴,指不少飛機起飛後,飛越馬灣時的飛行高度仍在5 000英呎以下,違背了當局多年前許下所有離港飛機均會以不低於7 000英呎的高度飛越馬灣上空的承諾。此外,部分飛機在7 500英呎以下的高度飛越市區,令市區居民飽受航機噪音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去年以(i)5 000英呎以下、(ii)5 000至7 000英呎,以及(iii)7 000英呎以上的高度飛越馬灣上空的離港飛機數目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二)去年四月至本年五月,每月各飛機噪音監察站在每天晚上十一時至翌日早上七時時段錄得飛機噪音水平達(i)70至74分貝、(ii)75至79分貝,以及(iii)80分貝或以上的數據分別為何;

(三)去年的離港飛機當中,噪音水平達80分貝或以上的飛機機種及所屬航空公司為何;

(四)是否知悉機管局就引入上述環境收費進行的研究工作的最新進展為何;及

(五)民航處會否進一步加強現行消減飛機噪音的措施,以減低對有關地區居民的滋擾;若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國際標準及建議,飛行航道的設計須考慮多項因素,當中包括地勢環境及超越障礙物時所要求的高度距離。為確保航空安全,離港航機的爬升梯度須符合刊載於《香港航空資料匯編》內離場程序的最低爬升梯度要求。該匯編所載的離場程序是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的安全要求所訂定。根據相關要求,在馬灣附近上空時離港航機的高度須不低於1 800英呎。離港航機的實際爬升梯度涉及不同因素,如個別飛機的載重、操作性能及天氣情況等。一般而言,民航處不會於該匯編以外,就離場程序的最低爬升梯度訂定額外要求。

  就陳志全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二○一六年於香港國際機場往東北方向起飛的離港航機中,於晚上十一時至翌日早上七時時段飛越馬灣上空的航機數目及高度詳列於附件一。

(二)民航處設有16個飛機噪音監察站。各噪音監察站在二○一六年四月至二○一七年三月每月錄得的飛機噪音數據(晚上十一時至翌日早上七時時段),現詳列於附件二。由於二○一七年四月至五月的飛機噪音數據尚待核實,暫未能提供。

  根據二○一二年至二○一六年間於馬灣監察站收集的夜間噪音數據,錄得70分貝或以上和80分貝或以上的次數,已分別下降了27%和59%。由此可見,民航處消減飛機噪音的措施取得一定成效,有關措施詳列於下文第五部分。

(三)二○一六年的離港飛機當中,在晚上十一時至翌日早上七時時段錄得噪音達80分貝或以上的航班所屬的航空公司及機種名稱資料詳列於附件三。

(四)據民航處了解,香港機場管理局在基於維持香港國際機場24小時運作及採納國際民航組織有關噪音收費措施的指引之原則下,正詳細研究制訂環境收費/獎勵計劃,以鼓勵更多航空公司採用較寧靜的飛機機種,並會因應研究結果諮詢航空業界及相關持份者。

(五)民航處已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的消減飛機噪音平衡方針,實施了多項消減飛機噪音的措施,包括要求航機在深夜時分盡量避免飛越人口稠密的地區、在起飛時使用國際民航組織的消減噪音起飛程序及使用較寧靜的持續降落模式降落等。此外,民航處自二○一二年起實施了一套新的飛行程序,旨在讓可使用衞星導航技術飛行的飛機在向香港國際機場東北方向起飛及南轉入西博寮海峽時,更緊貼航道的中線飛行,與航道附近地區保持距離,從而減低飛機噪音對該等地區的影響。

  除了上述消減飛機噪音的運行程序外,民航處亦已禁止不符合相關飛機噪音標準的飛機於香港升降。自二○○二年起,民航處已禁止所有不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6第一卷第二部分第三章所訂噪音標準(第三章噪音標準)的飛機在香港升降。為進一步加強上述消減飛機噪音的措施,民航處已於二○一四年起,進一步限制僅僅符合第三章(註)噪音標準的飛機於香港升降。民航處會繼續不時檢討有關安排,並會密切留意國際民航組織、國際航空業界以及香港國際機場運作的最新發展,按需要考慮進一步收緊有關要求。

  隨着航空科技的進步,新的飛機引擎已較以往的寧靜,而機體設計的改善亦有助大幅減低噪音。為減低飛機噪音對航道附近地區的影響,多間航空公司正逐步更換更寧靜的飛機。民航處會繼續留意航空公司更新機隊及調配較寧靜的飛機於晚間飛行的進展及其成效。

註:《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6第一卷第二部分列出國際民航組織於不同時期制訂的飛機噪音標準。較後期制訂的第三章內所訂的噪音標準,比較早期制訂的第二章內的噪音標準更為嚴格。一般而言,符合第三章的飛機的噪音水平會較第二章的飛機低。僅僅符合第三章噪音標準的飛機,指飛機雖符合第三章的噪音標準,但噪音水平較為接近第三章內所訂明的上限。



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