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就「打擊圍標,捍衞業主權益」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
  以下是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打擊圍標,捍衞業主權益」議案的總結發言:

主席:

  我再次感謝各位發言的議員,就如何打擊私人大廈維修工程的圍標行為,捍衞業主的權益,提供了很多寶貴和有用的意見。剛才發展局局長已詳細解釋政府有關執法、技術支援和與樓宇維修和圍標有關的專業事宜。我會就議員在其他方面的意見,包括有關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條例》)的建議、支援法團和業主,以及宣傳教育方面作出回應。

  我必須重申,《建築物管理條例》的目的,是提供法律框架,協助業主妥善管理大廈,而修訂《條例》是希望透過提高法團在安排樓宇維修工程時的透明度,以及提升業主的參與度,可有助減低維修工程被少數別有用心業主操縱的機會,並減少日後業主、法團和物業管理公司(物管公司)之間,有關大型維修工程的爭議。

  繼去年五月就《條例》提出二十幾項建議修訂後,我們在今年三月就修訂《條例》的進一步立法建議及相關行政措施,再次徵詢民政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提出了九方面共三十四項的新立法及行政措施。

  在大型維修工程方面,除提高通過決議的業主大會的法定人數外,我們進一步建議須有相當業主親身出席,以提高業主的參與程度。

  此外,我們亦就「大型維修工程」的定義加以細化,設定金額,並以法團過往三年的經審計每年平均開支的基準,以避免有人刻意加大每年預算,藉此繞過「大型維修工程」的定義。
      
  而根據現時《條例》,若委聘顧問公司的金額符合有關採購條文的規定,即法團每年預算的百分之二十,必須在法團業主大會上通過。如在《條例》規定就大型維修工程委聘顧問公司不論金額亦需要經由業主大會議決選出,則由選取工程顧問公司到通過「大型維修工程」決議期間,可能須召開多次法團業主大會,或會拖延相關決議。因此,我們要仔細考慮研究這方面的建議。

  有議員亦建議,修改《條例》中有關使用委任代表文書事宜,以加強保證業主的權益。我們完全同意有需要優化《條例》下委任代表文書的安排。

  就這方面,我們在去年五月已提出了一系列建議,包括(i)管委會秘書應在會議舉行至少二十四小時前,在大廈顯眼處展示送交了委任代表文書的單位的清單,直至會議後七天;(ii) 每人最多只可以持有不多於業主人數百分之五的委任代表文書;以及(iii)管委會主席/召集人應在業主大會前,公布無效委任代表文書的數目及裁定其為無效的理據,並容許業主、業主代表和獲委任的第三方查閱經主席裁定為無效的委任代表文書等,並已發出「行政指引」,鼓勵法團盡量採納。

  有關各位議員對委任代表文書被操控的關心,我們在今年三月已經提出的進一步的建議主要包括(i)業主可在委任代表文書訂明投票指示;(ii)委任代表須在文書上加簽,並作出聲明,誠實地取得所持有的委任代表文書,並會真誠準確地履行該業主的投票指示;及(iii)法團須保留委任代表文書和聲明的紀錄至少三年。根據現時《條例》第三十六條,委任代表文書持有人如捏造委任代表文書,或會因虛假聲明而負上刑事責任。

  自從三月提出一系列進一步立法建議後,我們一直與不同持份者聯繫,聽取他們的意見。目標是在今年下半年將與現行《條例》並無抵觸的建議適當納入《工作守則》或「行政指引」,並鼓勵法團盡量採納,盡早回應公眾的關注。

  有議員建議賦權民政總署(民政事務總署)監管法團進行樓宇維修工程及作出相關檢控。我們在今年三月,已建議擴大主管當局的權力,並建議在《條例》下加入適當的刑事制裁。這已經回應了議員的一些訴求。

  為處理沒有履行職責的管委會及管理真空等問題,我們建議擴大主管當局的權力,賦權主管當局可在符合某些客觀及嚴謹的準則下,(i)解散沒有履行職責的管委會,並委任管理人重選管委會;及(ii)委任建築物管理代理人處理管理真空情況,而有關人士的報酬及開支,須當作為管理開支的一部分。

  我們亦建議在《條例》下加入適當的刑事制裁,以確保管委會、公契經理人及物管公司妥善保存會議紀錄及招標文件。同時,我們亦建議將未能按合約提交經審計的周年帳目的公契經理人及物管公司,須負上刑事責任。

  綜合而言,我們主要從三個方面提出《條例》的修訂:(i)鼓勵更多業主親身參與法團事務;(ii)提高委任代表文書及採購的透明度;以及(iii)強制法團、公契經理人及物管公司保存紀錄,以供日後有需要時作出舉證。我再次重申,雖然修訂《條例》並非處理圍標及相關刑事罪行的治本之道,但透過提高參與度、透明度及問責性,有關建議可以更有效保障業主的權益,防範圍標問題。

  主席,在支援法團和業主方面,除了我在開場發言時提及民政總署現行的支援服務以及新建議推行的「解決大廈管理爭議服務」外,民政總署亦會推出一項新安排,管委會主席和物管公司須在「適當程序核對清單」上簽署,以確認已按程序召開會議,並已按規定披露法團會議委任代表的資料。如未能遵從清單指引內的任何規定,須作出解釋,以確保透明度和問責性。

  在宣傳教育方面,民政總署與各區民政處積極與其他部門和相關機構合作,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業主妥善安排維修。過去一年,民政總署已經舉辦了124個有關工作坊/講座/課程。民政總署亦由二○一一年起與大專院校合作,為法團委員舉辦系統性培訓課程,提升他們在大廈管理和處理樓宇維修事宜的能力。因應最新修訂《條例》的建議,我們現正進行一系列的公眾參與活動,以收集業主、法團及其他業主組織、物管公司以及其他持份者對《條例》修訂建議的意見。今日在座亦有不少議員提出一些新的具體的建議,我認為是非常寶貴,我們會一併考慮,並在修訂法例前,再次將這些建議供議員再次討論。

  主席,要有效打擊圍標,必須多管齊下,需要社會各界齊心協力。要有效管理大廈,業主的參與至為重要。我再次呼籲和鼓勵業主群策群力,履行業主的責任,積極參與大廈管理工作。正如我們的宣傳片口號,「管理大廈要積極,攜手參與齊得益」,民政總署和各區民政處會繼續致力提供適切支援,協助業主履行管理大廈的責任。

  我謹此致辭,多謝主席。
 
2017年6月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5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