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對受市區重建局重建項目影響的業主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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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臻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馬紹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地政總署發出的《收回市區土地及補償安排─供業主,佔用人及測量師參考的指引》(《地政總署指引》),受政府收回土地行動影響的自住業主,除了法定補償外,有可能領取自置居所津貼。向個別業主發放的自置居所津貼金額,為假設重置單位(同一地區內與收回單位面積相若的七年樓齡單位)價值與收回單位公開市值的差額。另一方面,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採用相若原則向受市建局重建項目影響的自住業主發放自置居所津貼,並在參考《地政總署指引》後制訂了估值指引。根據估值指引,市建局委託測量師搜集並分析重建項目區內的物業成交資料,以訂定以七年樓齡為基礎的假設重置單位呎價(俗稱「七年樓呎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市建局在過去十年推展每個重建項目的以下資料(以表列出):(i)項目名稱、(ii)宣布日期、(iii)住宅單位數目、(iv)自住住宅單位數目、(v)提供估值服務的測量師行名稱、(vi)七年樓呎價的估值日期、(vii)向業主提出的最高及最低七年樓呎價、(viii)估值報告中用作比較的區內屋苑的名稱及單位數目、(ix)向業主提出收購建議的日期、(x)業主接受收購建議的限期,以及(xi)接受第一次收購建議的業主佔業主總數的百分比;
 
(二)自二○○一年三月把假設重置單位的樓齡由十年下調至七年以來,政府每次修訂《地政總署指引》的日期及修訂的詳情為何;
 
(三)是否知悉,市建局有否在《地政總署指引》每次修訂後隨而對估值指引作出相應修訂;如有,每次修訂的日期及詳情為何;及
 
(四)會否要求市建局公開估值指引,以增加重建項目補償安排的透明度;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經諮詢市區重建局(市建局)及地政總署後,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市建局的物業收購政策,市建局會按照受影響自住業主其住宅物業的市值交吉價,加上一筆特惠津貼(即自置居所津貼),作為該自住物業的收購價。就受影響自住業主而言,自置居所津貼是按照被收購單位市值與類似地區一個樓齡假設為七年而面積相若位於中層及座向一般的假設重置單位(即一般稱為「七年樓齡」單位)價值的差價而計算。  
 
  市建局會委託七家估價顧問公司就評估七年樓齡的假設重置單位的價值提供獨立意見,以計算各住宅物業的自置居所津貼。不論重建項目規模的大小,估價顧問公司會考慮重建項目的特點及採納足夠可資比較的物業成交數據來評估有關物業的市值。估價顧問公司是經由獨立外界人士以公開抽籤方式,從市建局登記名冊內的估價顧問公司中選出。登記名冊是公開予業界申請登記。
 
  當七家估價顧問公司分別獨立評估七年樓齡的假設重置單位呎價後,市建局會剔除當中最高及最低的估值,再根據餘下五個估值,以平均法計算出七年樓齡呎價作為自置居所津貼計算基礎(計算機制)。
 
  市建局自二○○八年推展的重建項目的資料載於附表一。
 
  一般而言,測量師會盡可能選取在特點及交通方便程度方面屬類似地區,貼近估值日期合適的物業成交個案,作為可資比較個案,而物業的估值日期會盡可能貼近物業收購建議日期。個別重建項目的估值報告會放在市建局轄下的地區辦事處,以供受影響的自住業主查閱。
 
  不同項目接受第一次收購建議的業主佔業主的總數百分比會因應多個因素而有所不同,例如業主取態、市場狀況、項目地點、業權擁有及分布情況、佔用情況、物業業權欠妥問題或失聯業主比例等,故難以一概而論。自二○○八年進行的25個重建項目當中,業主接受第一次收購建議百分比絕大多數超過50%。而負責有關評估工作的測量師行的名單,是隨市建局向項目內各業主發出初次收購建議時一併寄出。
 
  現時市建局自行開展項目的收購建議限期為60日。對於並沒有接受首次收購建議的業主,市建局會在首次收購建議限期完結後的一段時間,因應實際情況再考慮向他們提出修訂收購建議。
 
  上述計算機制是一個公開、公平及公正的運作方式,已被廣為接納並一直行之有效。市建局會繼續採用該機制,但亦會不時作出檢視,以確保機制有效運作。

(二)、(三)及(四)地政總署的「收回市區土地及補償安排─供業主,佔用人及測量師參考的指引」(地政總署指引)自二○○一年十二月出版以來,當中涉及自置居所津貼及額外津貼的指引,共有三次修訂,詳情及修訂的內容請參閱附表二,該等修訂均不涉及更改評估七年樓齡的假設重置單位的補償標準。

  除地政總署所發出的指引外,市建局並沒有自行擬備另一份指引,市建局會要求其委聘的估價顧問公司參考地政總署指引處理有關評估工作。



2017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