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保障受僱於外判服務承辦商的工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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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尹兆堅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有不少非技術工人受聘於外判服務承辦商(承辦商),為政府部門提供清潔及保安服務(外判工人)。據報,上月一名年老外判清潔工人,於工作期間懷疑因工作過勞而病發,並被同事送往醫院接受治療。該事件引起市民關注外判工人的勞工權益有否獲足夠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事件發生後,當局有否跟進該名工人的最新健康情況;有否調查有關的承辦商就外判工人的工時、工作量及工作環境所作安排是否合適,以及該承辦商有否違反僱傭合約、外判服務合約或勞工法例;

(二)鑑於據報該名工人的工作量不合理地高,當局會否調查有關外判服務的工作量與人手比例是否合理;會否把該比例列為外判服務招標機制的評審項目之一;

(三)鑑於據報有部分承辦商為了節省成本而暗中削減所聘用的工人數目,當局有否調查各承辦商有否按外判服務合約聘用足夠的工人;如有,詳情為何,包括有否檢查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紀錄,以及進行突擊巡查或「放蛇」行動;如沒有調查,原因為何;

(四)是否知悉,現時外判工人當中,沒有與承辦商簽訂連續性僱傭合約的百分比;當局會否在外判服務合約中訂明,承辦商必須與外判工人簽訂連續性僱傭合約,以保障工人的勞工權益;

(五)有否就承辦商(i)給予外判工人(特別是清潔工人)休息時間和空間的下限,以及(ii)安排該等工人的工作量及時數的上限作出規定;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作出有關規定;及

(六)現時把服務外判的政府部門有否機制及措施,讓外判工人就承辦商涉嫌違反《僱傭條例》(第57章)或僱傭合約作出投訴;如有,過去五年,當局接獲多少宗該等投訴,並按投訴內容列出分項數字;承辦商競投新的外判服務合約時,會否因有針對他的投訴經查明屬實而被扣分?

答覆:

主席︰

  根據政府的採購規例,採購服務的部門必須訂立機制,監察服務承辦商的表現是否符合合約的要求,以及遵守合約條款。

  在諮詢勞工處及採購以僱用非技術員工為主的服務合約的四個主要部門(即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政府產業署、房屋署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後,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根據食環署提供的資料,該名清潔工人為食環署清潔服務承辦商的替假員工,每日均被安排到不同崗位替補放假的員工。事發當晚,該名工人因呼吸系統感染不適而入院,食環署人員當晚即到醫院探訪,並隨即安排承辦商通知其家屬及安排替假人手,而該名清潔工人現正在家中休養。

  食環署表示,該名清潔工人的工作時間由晚上11時至翌日早上6時半,工作時數為7.5小時。事發當晚,該名清潔工人被安排在合約範圍內的部分街道進行清掃兩次,工作量與其他清潔工人相若,並沒有過分繁重。食環署認為,在現階段未有證據顯示承辦商違反任何合約條款或勞工法例。待有關清潔工人康復後,食環署會聯絡他作進一步調查。

(二)食環署表示,聘請該名清潔工人的承辦商於深宵時段在合約指定地點提供清掃街道、清理垃圾桶及收集袋裝垃圾、清潔公廁及於垃圾收集站服務,涉及19名清潔工人。食環署人員每晚均會檢查承辦商員工每天的出勤紀錄,並到現場巡視有關清潔工人的工作表現,以確保承辦商按合約要求提供服務。在過去一個月,食環署人員未有發現承辦商員工於深宵時段有任何缺勤紀錄,導致個別員工工作量增加的情況。

  現時,部門可按運作需要,在評分制度中加入合適的評審準則,包括工作量與人手比例。就食環署而言,在投標者提交的管理及工作計劃中,已包括員工數目、職位、工作時間/更次/範圍等。有關計劃已納入食環署的標準評分制度,成為評審項目之一。
 
(三)根據上述四個主要採購部門的資料,有關部門均會密切監察承辦商的工作表現。有關的詳細資料,請見附件一。如發現承辦商的不當行為,部門會作出適當的跟進,包括將個案轉介有關的執法部門或機構跟進。
 
(四)現時,所有以僱用非技術員工為主的服務合約承辦商,必須與非技術員工簽訂由勞工處制訂的「標準僱傭合約」。如僱員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工作至少十八小時,他便屬受僱於「連續性僱傭合約」。因此,僱員是否受僱於「連續性僱傭合約」,視乎承辦商及有關員工之間協定的服務時期及每周工作時數。上述四個採購部門並沒有就簽署「連續性僱傭合約」設硬性規定,亦無備存沒有簽署「連續性僱傭合約」員工的百分比。
 
(五)現時,所有以僱用非技術員工為主的服務合約承辦商,必須與非技術員工簽訂由勞工處制訂的「標準僱傭合約」。承辦商須在「標準僱傭合約」中訂明員工的用膳時間及每天准予工作時數上限。
 
  在休息時間及設施方面,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僱主必須在合理及可行範圍內,確保僱員的工作安全及健康,包括確保其僱員得到適當的休息。為此,勞工處已發出《休息時段指引》,闡釋僱主(包括政府清潔服務合約承辦商)應透過協商訂定既適合僱員、又能應付業務運作需要的休息時段安排,包括為連續長時間工作的僱員安排適當休息時間。各採購部門亦會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向承辦商員工提供合適的休息設施。如場地已設有供公眾及/或職員使用的休息設施,承辦商聘請的員工一般也可使用。
 
(六)上述四個主要採購部門會採取不同的措施,認真處理非技術員工的投訴。這些措施包括成立中央調查隊,跟進承辦商違反僱傭規定的投訴;定期進行抽樣調查及與工人會面,查詢有關僱傭事宜的情況;及於服務合約期屆滿前三個月,安排在工作處所張貼告示,提醒非技術員工查證他們在僱傭合約終止時,是否符合資格獲發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等,並展示有關的電話熱線,以便工人向有關當局作出查詢/投訴。
 
  在過去五年,上述四個採購部門收到就承辦商涉嫌違反《僱傭條例》(第57章)或僱傭合約的投訴的分項數字,請見附件二。
 
  如承辦商沒有履行指定的合約責任(包括工資、每天工作時數上限、與非技術工人簽訂標準僱傭合約及以自動轉帳方式支付工資予非技術工人),採購部門會向有關承辦商發出失責通知書。每發出一次失責通知書,承辦商便會被扣一分。如承辦商在截標日期之前的36個月內被扣滿三分,其所提交的標書在扣滿三分當日起計的五年內將不獲考慮。

  在上述四項範疇以外,房屋署亦會將承辦商違反其他事項或「標準僱傭合約」未涵蓋範圍的事項予以記錄。此等記錄將會在有關承辦商之表現評核或競投新合約時作為扣分或考慮因素。



2017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