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一題:提升羈留設施的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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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二○一五年《死因裁判官報告》曾就一名男子在警署羈留室自殺身亡的事件向警方提出建議:(i)增加閉路電視攝錄機數量或調較閉路電視攝錄機角度以監察各羈留室內的情況、(ii)安排承辦商定期檢查閉路電視攝錄機的影像系統及錄影功能,以及(iii)設置更多屏幕以長時間顯示各閉路電視攝錄機的錄影片段,以便監察各羈留室內的情況和確保閉路電視攝錄機運作正常。關於防止警署內被羈留人士作出傷害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十年,每年警署內被羈留人士企圖自殺的個案數目;
 
(二)過去十年,每年警署內被羈留人士死亡的個案,並按年列出(i)死亡原因、(ii)涉及的警署名稱及(iii)死者生前被羈留的原因;
 
(三)現時被羈留人士在進入羈留室前須接受的身體搜查的詳情;警方有否採取身體搜查以外的措施,防止被羈留人士作出傷害自己或他人的行為;
 
(四)現時(i)設有羈留室的警署數目,以及(ii)在羈留室外走廊設有閉路電視攝錄機的警署的數目分別為何;警方有否指派警務人員專責監察閉路電視畫面;部分羈留室外走廊未有設有閉路電視攝錄機的原因;及
 
(五)警方有否評估上述報告所提建議是否可行;有否落實該等建議;如有落實,至今動用多少開支和人手,以及有關工作的最新進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警務處一直履行對被警方羈留人士應有的謹慎責任,保障被羈留人士的權利及安全。就梁議員的提問,我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過去五年被羈留人士於警署內「自殘/企圖自殺」及「死亡」的相關數字載於附件。警務處沒有備存在二○一二年之前的有關數字。
 
(三)為尊重被羈留人士的權利及防止不必要的搜查,警務處現時將搜查範圍分為三個級別,包括第一級(無需脫去衣服)、第二級(脫去衣服)及第三級(脫去內衣)。
 
  當有關人士被警方拘捕後,會被帶到負責管理該警署羈押被拘留人士設施的警署值日官席前以決定進行羈留搜查的範圍。值日官會考慮一系列與被羈留人士有關的因素,例如被羈留人士所涉嫌干犯的罪行、刑事紀錄、在涉嫌犯罪時和被捕後展示的暴力程度、所展示的自殺傾向、以往傷害自己的紀錄(如知悉)等。
   
  每次羈留搜查的範圍須視乎當時環境,並須與有關情況相稱和合理。值日官考慮因應上述因素決定羈留搜查的範圍後,會向被羈留人士解釋原因。如被羈留人士對於搜查有任何關注或異議,可向值日官提出。值日官會重新考慮其決定。為確保有關人員遵守搜查程序,督導人員會定期審核系統內有關搜查被羈留人士的紀錄,並跟進任何違反搜查程序的個案。
   
  另外,警務人員必須有充分理據方可進行涉及脫去內衣的搜查,不可以例行進行該類搜查。在進行該類搜查時亦須顧及被羈留人士的私隱及尊嚴,例如該等搜查只可在有私隱保障的地方進行,並確保除負責進行、見證或監督羈留搜查的人員外,其他人士不會看到有關搜查。
   
  如被羈留人士有嚴重及暴力罪行紀錄、曾使用槍械或炸藥犯案、涉嫌或被控以上述罪行、曾經越押或相信極有可能會逃走,或明顯或已知有自殺傾向等特別情況,會被列為須受「特別看管」,而案件主管需要通知分區指揮官及值日官,以便作出特別安排,包括與其他被羈留人士分隔及單獨羈押在羈留室內,以及在押送時必須使用連手鐐鍊等。
 
  除此之外,為確保被羈留人士及其他可能會與他們接觸的人士的安全,警方亦已引入手提金屬探測器。每個羈留設施有值日官負責被羈留人士的接管、安全、保安和福利,並於其更份內定時巡查有關羈留設施。各階級的督導人員亦會定時巡查有關羈留設施。警方會在羈留設施空間容許的情況下,盡量遵行一人一羈留室的收押原則。
   
  此外,警方一直盡力提升現有、新落成及未來落成的警署內的羈留設施。警務處於二○○八年對羈留管理政策作出全面檢討,並已於二○一二年或之前於所有羈留室實行了多項改善措施,例如加裝熱水淋浴設施、加強保障私隱及在羈留室外通道安裝告示板,展示被羈留人士權利的通告等。
   
  與此同時,警方自二○一○年開始改善條件合適的報案室的環境及提升羈留設施的安全水平,當中已完成的包括中區警署、荃灣警署及黃大仙警署,相關改善措施包括為臨時羈留處及羈留室改裝強化纖維玻璃幕牆或鐵網,及牆角邊緣全部改為磨圓設計。至於新落成的警署(如油麻地警署),警務處亦加高了羈留室內地下至天花板的高度以防止被羈留人士接觸到天花板的結紮點。警方會繼續在可行的情況下改善現時警署的羈留設施及研究未來羈留設施的設計,為被羈留人士提供更安全的保障。有關警署提升工程仍然持續進行中。
 
(四)現時,警務處轄下42間警署中共有33間警署設有羈留室。這33間警署均設有閉路電視監察羈留室通道及出入口的情況,並由報案室人員輪流值更以閉路電視監察有關情況。
 
(五)警務處重視死因裁判法庭於二○一五年所作出之建議,並已於二○一五年四月起即時落實,包括安排承辦商定期檢查閉路電視攝錄機的影像系統及錄影功能,及確保有特定屏幕長時間顯示羈留室通道及出入口。警務處亦對有關於羈留設施內加裝閉路電視的可行性,包括有關建議對被羈留人士的私隱的影響及保安安排等進行研究,並一直就如何跟進死因裁判法庭的建議與律政司商討。有關工作目前仍在進行中。



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