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標準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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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潘兆平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蕭偉強的答覆:

問題:

  去年十一月,本會勞工界議員聯同勞工顧問委員會全部六名僱員代表就標準工時立法事宜向政府提交報告。另一方面,標準工時委員會於今年一月就工時政策向政府提交報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本屆政府會否在任期完結前,着手落實上述兩份報告中的建議;如會,具體的措施為何;如否,有否措施確保下屆政府會推動標準工時立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為了起帶頭作用、推動家庭友善僱傭政策、促進標準工時立法及保障基層員工的權益,政府會否修訂政府服務合約承辦商與其非技術工人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訂明超時工作的工資率必須高於有關僱員的時薪,或按勞工界上述報告中的建議,訂明該等僱員的標準工時為每周44小時,而超時工作必須以1.5倍工資率作補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潘兆平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後,我綜合答覆如下:

(一)標準工時委員會(標時委員會)於二○一三年四月成立,跟進政府於二○一二年十一月發表的《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促進社會就工時議題進行知情及深入的討論,收集意見及釐定未來路向。在任期內,標時委員會完成了多項重要的工作,包括兩輪廣泛的公眾諮詢及全港首個全面搜集工時數據的住戶統計調查、檢視了與工時政策有關的社會及經濟因素,以及就探討的工時政策方向進行影響評估等。

  去年十一月,行政長官收到勞工界提交的《標準工時立法諮詢報告》,並將該報告轉交標時委員會考慮。標時委員會建基於所收集的數據及意見,經審慎討論及小心平衡各因素後,於今年一月二十七日向政府提交報告,就本港工時政策方向提出以下幾項主要建議:

(i)以立法方式規定僱主與工資較低的基層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當中須包括工作時數及超時工作補償安排的條款。考慮到不同行業及職業的運作情況,僱主及僱員在符合法例規定的前提下,可就這些條款擬定雙方同意的內容;

(ii)以立法方式訂明工資較低的基層僱員,其超時工作可獲不少於協議工資率的超時工資或相應的補假作償,以進一步保障這些工資較低的僱員;

(iii)透過勞工處現有的行業性三方小組及為一些較長工時行業(例如清潔服務業及安老院舍業)成立新的三方小組,擬定及編制行業性指引,提供建議的工時標準和超時工作補償方法,以及良好的工時管理措施,供僱主參考及採用,以改善僱員的工時安排;及

(iv)監察上述建議的施行情況,例如透過執法行動及統計調查,收集相關資料及數據;並在上述建議實施兩年後檢討其成效,繼續透過合適的三方平台,討論及研究是否需要立法制定標準工時,以及如需要,其內容及相關安排。

  標時委員會認為上述建議(i)及(ii)不應涵蓋《僱傭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所不適用的人士,並建議政府進行詳細的研究和影響評估,訂出須受保障的工資較低僱員的範圍,以及進一步聽取意見及參考相關資料,以擬定這兩項建議的內容及具體安排。

  政府現正審慎地全面考慮標時委員會的報告及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並致力在本屆政府的任期內訂定適合香港社會和經濟情況的工時政策方向。

(二) 在現行採購制度下,政府盡量將相關勞工法例訂定的法定權益,加入政府服務合約內。如果強制性要求承辦商在員工待遇方面作法定要求外的其他安排(例如就聘用非技術工人設立每周工時限制或提供較高工資包括超時工資等建議),涉及整體政策考慮,政府須小心考慮。



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