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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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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印度籍非法勞工五月二十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在三月二十八日聯同警務處及勞工處進行的「冠軍行動」中,在旺角一個排檔拘捕一名印度籍男子,年齡為三十歲。被捕時,他正在搭建排檔。在檢查身分證明文件期間,他未能出示任何身分證明文件,及後的調查發現他為非法入境者。
   
  被捕的非法勞工五月二十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被判監禁十六個月兩星期。同時,他亦被控違反遞解離境令及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分別被判監禁十八個月及十五個月,部分判刑同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二十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受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士違反該令而留在香港,乃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七年。另外,任何人如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
 
2017年5月2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2時2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