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根據《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條例》動議議案開場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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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條例》(第1115章)動議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通過載列於議程内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
   
  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信保局)於一九六六年根據《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條例》(《條例》)成立,信保局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服務,以減低本港出口商因商業或政治事故而未能收到款項的風險,從而推動和支持出口貿易。

  《條例》第18條訂明,政府須就信保局所應支付的一切款項作出擔保。《條例》第23條亦訂明,信保局根據保險合約所負的或有法律責任,不得超過立法會藉決議而釐定的特定款額。現時,信保局的或有法律責任上限為港幣四百億元。

  財政司司長在二○一七至一八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建議信保局所負的或有法律責任上限由四百億元提高至五百五十億元。截至二○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信保局承擔的或有法律責任總額約為三百八十八億元,亦即核准上限的百分之九十七點一,信保局預計,或有法律責任總額將會在二○一七年年中達到上限。

  為加強對香港出口商,特別是中小型企業,在全球營商環境不明朗的情況下的支持,我們認爲有需要提升對本港出口商的支援,使出口商能夠繼續維持業務及開拓新市場。在全球經濟持續波動的情況下,我們認為應確保信保局具備足夠的承保能力,使信保局能繼續向本港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險,預計五百五十億元的新上限應足以應付信保局未來五年的業務增長。

  我想強調,或有法律責任只是指信保局在任何時間就其發出所有保單的最高負責總額,實際上信保局以往的賠償數字遠低於或有法律責任上限。鑑於信保局採取審慎的經營方針,而且財政狀況穩健,我們預期政府至少在短至中期內無須為該局的負債提供資助。信保局會繼續恪守審慎風險管理的原則經營業務,並會定期檢討其財政狀況。

  主席,我謹此提出議案。



2017年5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