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一題:外籍家庭傭工欠債及被外傭中介公司濫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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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蕭偉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警方較早前破獲一個高利貸集團。該集團向多達1 200名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借出共約1,000萬元的貸款,並收取他們年利率高達120厘的貸款利息。此外,有外傭表示,他們是在外傭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游說下向高利貸集團借款,以支付中介公司向他們濫收的費用。另一方面,當外傭借款時,他們向財務公司提供的住址通常是僱主的住址,而當中部分人擅自把僱主填寫為貸款諮詢人。因此,當該等外傭無法償還貸款時,其僱主往往被財務公司的追債活動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個財政年度,每年警方破獲多少個借款予外傭的高利貸集團、貸款總額,以及被捕人數;
 
(二)過去五個財政年度,每年中介公司因濫收費用或其他違規行為而被當局檢控的個案宗數,以及當中涉及串謀財務公司強迫或誘騙外傭借取高利貸的個案宗數及其詳情;
 
(三)鑑於最近有調查發現,七成中介公司向外傭收取高達法定上限13倍的佣金,當局有否就此展開調查,以及有否研究中介公司此舉所衍生的問題(包括外傭無力支付費用而借高利貸、盜竊僱主財物或從事其他不法勾當);如有,調查及研究結果為何,以及有何跟進措施;如否,會否立即進行調查及研究;
 
(四)鑑於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較早前表示,政府計劃在今年第二季向本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為今年一月頒布的《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提供法律基礎,並加重對職業介紹所濫收佣金的罰則,有關工作的進展為何,以及條例草案會否載有條文規管中介公司向外傭雙重收費(即中介公司透過在外傭輸出國家設立的公司在外傭來港前收取費用,並在該外傭來港後再向其收費)的做法;
 
(五)鑑於本港即將引入柬埔寨外傭,當局會否採取新措施,防止有關中介公司向該等外傭濫收費用和游說他們借取高利貸;及
 
(六)過去五個財政年度,每年當局接獲僱主報稱財務公司向其外傭追債的活動對他們造成滋擾的個案宗數及所涉欠款總額;當局有何措施保障僱主免受該類滋擾?
 
答覆:
 
主席:
 
  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經諮詢保安局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後,我綜合答覆如下:
 
(一)警方不時以情報主導方式,針對向外傭借貸的高利貸集團採取執法行動。例如,警方於二○一七年三月進行代號為「極地線行動」中,便成功瓦解一個本地高利貸集團,並拘捕兩名本地集團主腦及八名菲律賓籍集團成員,被捕人士涉嫌以年息120厘借貸予約1 200名菲律賓籍家庭傭工,涉及款項超過一千萬元。
 
  警方沒有備存提問要求提供的數字。
 
(二)至(五)本港的職業介紹所受《僱傭條例》(條例)(第57章)第XII部和《職業介紹所規例》(規例)(第57A章)規管。勞工處透過例行和突擊巡查、調查投訴及對涉嫌違法的職業介紹所提出檢控,確保職業介紹所依法經營。
 
  根據條例及規例,職業介紹所向求職者(不論是本地求職者或是外傭)就每宗職業介紹服務而可收取的佣金,不得超過其覓得職位後所賺取的第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十。勞工處絕不容忍職業介紹所濫收求職者(包括外傭)佣金,並呼籲外傭如懷疑被濫收佣金,應盡快向勞工處舉報,該處會即時作出跟進調查,如有足夠證據,便會作出檢控。在二○一二至二○一六年,勞工處分別成功檢控二、五、四、十二及八間職業介紹所,當中23間職業介紹所涉及濫收求職者佣金或無牌經營(註)。
 
  自二○一四年起,勞工處已採取不同措施加強對職業介紹所的監管。除增加每年的巡查目標次數外,勞工處亦於本年一月推出《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實務守則),供業界依循。實務守則列明職業介紹所在經營時須遵守的法例及勞工處處長(處長)期望職業介紹所應達到的最低標準,包括職業介紹所須避免牽涉在求職者的財務事宜。如職業介紹所違反實務守則的規定,處長可考慮持牌人並非經營職業介紹所的適當人選,而拒絕發出、續發或撤銷有關職業介紹所牌照。政府計劃稍後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當中包括建議加重對職業介紹所濫收求職者費用的罰則,由現時的最高罰款50,000元增加至350,000元及監禁三年,將濫收佣金的刑責擴展至持牌者之外的有關人士,以及為實務守則提供法律基礎。
 
  有關外傭來港前被其原居地中介公司收取巨額中介或培訓費的事宜,特區政府一直有向外傭來源國政府高層及其駐港總領事館表達高度關注,並希望有關政府能從根源解決問題,減輕外傭的負擔。勞工處會繼續與相關的駐港總領事館保持密切聯繫。此外,勞工處會繼續透過不同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醒職業介紹所要遵守香港法例及實務守則,並不應協助任何境內外人士、機構或公司代為收取任何費用,或涉及外傭的財務事宜。勞工處亦會繼續提高外傭對其自身權益及投訴渠道的認識。
 
(六)根據《放債人條例》(第163章),持牌放債人須按照牌照法庭於牌照上施加的條件經營業務。牌照條件就收數行為及收集他人(包括諮詢人)個人資料的行為作出規管,包括禁止放債人及其收數人士向債務人以外的任何人追討債項,或在試圖尋找債務人時騷擾任何其他人,以及禁止放債人及其收數人士採取不合法或不當的收數手法。另外,牌照條件亦規定放債人在取得或收集任何人(包括諮詢人)的個人資料或使用該等個人資料作其業務用途前,須採取適當步驟以確保沒有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條文。如持牌放債人違反任何牌照條件,可構成刑事罪行,牌照法庭亦可將其牌照撤銷或暫時吊銷,或拒絕其續牌申請。
 
  另一方面,警方非常重視打擊違法收債活動,並成立專責小組,密切監察全港各區不良收債行為的趨勢,以及因應具體情況制定全面的預防和行動策略。除此以外,警方會繼續通過加強巡邏及與物業管理公司的合作,包括在各住宅物業派發單張和要求公共屋邨及私人屋苑的管理公司協助,遏止收債公司在屋苑或大廈範圍內進行違法或不良收債行為。警方也會繼續透過不同渠道發放打擊不良收債行為的信息,並向外宣傳成功的執法行動及檢控個案,以收阻嚇之效。
 
  警方沒有備存提問要求提供的數字。
 
註:其餘為沒有展示職業介紹所牌照或訂明佣金的附表、未有適時通知勞工處有關管理層的變動或未有保存法例訂明的紀錄等。



2017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