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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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交換資料安排)頒布新的國際標準。就此,《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於去年六月三十日開始生效,為香港進行交換資料安排訂立了法律框架。在該法律框架下,香港根據與夥伴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統稱「雙邊協定」)與它們進行交換資料安排。另一方面,目前有超過100個稅務管轄區簽署了《稅務事宜行政互助多邊公約》(多邊公約),作為進行交換資料安排的法定基礎。然而,香港現時尚未簽署多邊公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目前香港政府已與九個稅務管轄區簽訂雙邊協定,有否計劃簽訂更多雙邊協定;如有,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為何現時只以雙邊協定作為進行交換資料安排的法定基礎;有否比較雙邊協定和多邊公約在此方面的優劣;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計劃簽署多邊公約;如有,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一直支持國際間提升稅務透明度和打擊跨境逃稅的工作,並在二零一四年九月向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表示,支持按經合組織的標準與合適伙伴實施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自動交換資料)安排,以期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資料交換。至今,全球已有100個稅務管轄區承諾落實這項國際標準。
 
  經合組織容許稅務管轄區採用雙邊或多邊模式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安排。雙邊模式是以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面性協定)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交換協定)為基礎,並再就自動交換資料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簽訂雙邊主管當局協定;而多邊模式則以《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多邊公約》)為基礎,另簽訂多邊主管當局協定。
 
  就梁議員的提問,我回覆如下:
 
(一)至今,香港已與11個稅務管轄區就自動交換資料簽訂了雙邊主管當局協定,包括比利時、加拿大、根西島、意大利、日本、韓國、墨西哥、荷蘭、葡萄牙、南非和英國,以便由二零一八年起進行自動交換資料。香港亦正與30多個稅務管轄區商討雙邊主管當局協定,以繼續擴展自動交換資料網絡。
 
(二)及(三)《多邊公約》目前並不適用於香港,我們現時採用雙邊模式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安排。過去近一年的經驗顯示,在雙邊模式下與個別稅務管轄區商討雙邊主管當局協定相對需時。
 
  我們留意到,在100個承諾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的稅務管轄區中,其中90個已加入《多邊公約》(不論以簽約方或藉地域延伸身分加入)。我們正積極研究,把《多邊公約》的適用延伸至香港,以期更迅速擴展自動交換資料網絡。我們計劃於今年六月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介紹最新進展。
 
  與此同時,我們今年三月向立法會提交《2017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建議擴大「申報稅務管轄區」名單(由現時兩個增至75個)。修訂有關名單後,香港的財務機構就其帳戶持有人進行盡職審查、收集所需資料及把所得資料提交稅務局時,必須涵蓋屬香港準自動交換資料夥伴和已確認自動交換資料夥伴的稅務居民,讓稅務局能備存由二零一七年下半年起的財務帳戶資料,準備日後與其他稅務管轄區進行交換。



2017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