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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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二○○七年十二月起實施的《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及按該條例設立的《拒收訊息登記冊》規管商業電子信息的發送,但該等法例及措施不適用於人對人促銷電話。為進一步保障市民的個人私隱,政府在二○一三年四月實施《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2012年第18號條例),規定資料使用者在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或提供該等個人資料予另一人作直接促銷前,須告知資料當事人及得到他們的同意。就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現時人對人促銷電話的運作方式,包括打出該類電話的商業機構所屬行業、該等機構獲得資料當事人個人資料的途徑,以及它們進行促銷前獲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現行法例及措施對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計劃修訂法例及採取其他措施加強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以防止該等電話造成的滋擾問題惡化;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質詢,在諮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後,我回應如下:
 
(一)及(二)自二○一○年底,當局針對當時四個打出大部分人對人促銷電話的行業,包括金融、保險、電訊和電話中心,積極鼓勵有關行業商會訂立《人對人促銷電話實務守則》(《實務守則》),自願性地規管業內人士打出促銷電話的方式,例如致電時間、需顯示電話促銷者身分及承諾遵從取消接收要求等範疇,並建議業界公布其守則以增加透明度。自二○一一年六月以來,四個業界的商會相繼引入有關的自行規管計劃。
                      
  自二○一四年五月,金融業更自願優化其《實務守則》,要求電話促銷者主動向接電者提供其姓名及正式的聯絡電話號碼,方便接電者核實電話促銷者的身分。
   
  過去五年,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和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接獲涉及人對人促銷電話的整體查詢和投訴數字列出如下:
 
年份 整體*查詢和投訴數字
(*當局沒有細分有關數據)
2012 2 010
2013 1 693
2014 1 215
2015 1 472
2016 648

   在使用個人資料進行促銷方面,由二○一三年四月起,《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A部的新增條文禁止在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在直接促銷(包括人對人促銷電話)中使用個人資料。自條文實施以來至二○一七年三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共向警方轉介一百四十九宗涉及人對人促銷電話的投訴個案。
   
(三)我們明白社會就人對人促銷電話帶來滋擾的關注,同時亦注意到社會不同界別對如何加強規管這些促銷電話的意見不一,當中涉及多方面的考慮因素,如保障個人資料、正常營銷活動,以及對從業員就業的影響等。
 
  我們現正就加強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進行公眾諮詢,收集社會各界的意見。諮詢文件分析了三個包括立法及非立法方式的可能規管方案,分別是改善行業的自行規管計劃、推廣在智能電話使用來電過濾應用程式,以及設立法定拒收訊息登記冊。市民可以同時建議選擇不同方案作為短期和長期措施,亦可以向當局建議其他方案。
 
  諮詢期由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至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我們會因應收集到的意見,審慎考慮未來的路向,以期制訂一個適合香港的規管模式。



2017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