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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港島寮屋的管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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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淑莊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馬紹祥的書面答覆:

問題:

  去年六月,有傳媒揭發石澳東丫背村部分登記寮屋佔用人違規擴建寮屋、搭建違規構築物及霸佔政府土地。同月二十二日,地政總署確認有該等違規情況,並表示除了在東丫背村採取執管行動外,亦會在石澳其他地區開展查核;如發現有違規情況,地政總署不再酌情容許糾正,而是即時取消有關寮屋的登記。另一方面,審計署署長在上月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六十八號報告書》中指出,寮屋監察制度缺乏成效,因此無法保證已登記寮屋妥善遵守寮屋管制政策。就港島寮屋的管制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港島各地區及村落的登記寮屋和牌照屋的數目和分布詳情(按地區或村落名稱列出有關資料);

(二)過去三年,每年地政總署分別接獲多少宗關於港島寮屋佔用人(i)涉嫌違規擴建、(ii)出租及(iii)出讓寮屋的投訴(按年份及寮屋所在地區或村落列出分項數字);在該等投訴當中,地政總署(iv)就多少宗作出調查、(v)調查工作的詳情(包括程序、所需時間和調查結果)及(vi)執管行動的詳情是甚麼;地政總署未有就部分投訴個案作出調查(如有)的原因是甚麼;

(三)過去三年,每年地政總署就港島寮屋(i)進行巡查的次數、(ii)每次巡查的詳情(包括日期、覆蓋範圍和所涉寮屋數目)、(iii)發現有違規情況的寮屋數目,以及(iv)針對違規情況採取的跟進行動詳情是甚麼;

(四)過去三年,每年地政總署就港島寮屋違規情況發出的警告信和清拆令數目分別有多少;寮屋佔用人至今仍未有按清拆令作出糾正的個案數目;過去三年,有沒有對未有遵從清拆令的寮屋佔用人提出檢控;若有,詳情和被定罪人士被判處的一般懲罰是甚麼;若沒有,原因是甚麼;

(五)過去三年,地政總署有沒有清拆港島的任何寮屋或取消任何港島寮屋的登記;若有,每年的數目;若沒有,原因是甚麼;及

(六)當局現時有沒有任何計劃及時間表,清拆港島所有寮屋並重新規劃有關土地作其他用途;若有,詳情是甚麼,以及會否就清拆事宜(包括安置事宜)諮詢受影響的寮屋佔用人;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政府於一九八二年進行寮屋登記,獲登記的寮屋仍屬非法構築物,只是暫准存在直至自然流失,或政府因發展計劃、環境改善或安全理由而被清拆。已登記的寮屋不得擴大或加建,亦不得改作與記錄不同的用途,或以未經登記的材料改建。「暫准存在」並不是賦予或承認任何人士佔用有關土地的權利或任何法律權利,佔用人並無合法業權。現行寮屋管制政策並不規範佔用人的身分,但由於此等登記寮屋的佔用人並無合法業權,購買或租住寮屋不會獲得任何法律保障,地政總署一直在各寮屋區告示牌上張貼通告,提醒市民有關限制。

  地政總署於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發出新聞公報,收緊糾正登記寮屋違規事項的酌情安排。具體而言,若有證據證實擴建是該日後新落成的擴建,一經發現,地政總署會採取行動,不再給予糾正機會,即時取消寮屋登記編號,清拆整間位於政府土地上的違規構築物。若新完成擴建個案座落在私人土地上並違反該私人土地的契約條款,地政總署會即時採取契約執行行動。

  就審計署四月二十六日發出「寮屋及持牌構築物的管理」的審計報告,地政總署已委派一名首長級人員,專責檢視現時各分區寮屋管制辦事處的巡邏制度並提交改善建議,以便提升監察及執管成效。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在港島區已獲登記的寮屋有4 425間,分布如下:
 
位處港島的寮屋區 寮屋數目
薄扶林村 1753
石澳村 881
新圍村 348
舊圍村 109
大口環村 138
鶴嘴村 106
芽菜坑村 92
赤柱村 98
大浪灣村 417
大潭篤村 53
爛泥灣村 24
東丫背村 38
銀坑村 23
土地灣村 50
阿公岩村 163
其他較分散的寮屋區 132
總數 4425

  另一方面,牌照一般是指政府土地牌照或就私人土地發出的修訂租賃許可證。根據地政總署記錄,截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港島區的牌照(一個牌照可能覆蓋數間構築物)有149個,地政總署沒有各地區或各村落牌照分項數目的現成資料。

(二)、(三)、(四)及(五)地政總署轄下港島及鯉魚門寮屋管制辦事處(「港島寮管處」)會定期巡邏港島各寮屋區,巡邏次數會按個別區內寮屋是否密集及其地理位置而定;一些沒有車路直達的偏遠地方,巡邏相隔的時間會較長。如上文所述,地政總署已委派專責人員檢視寮屋區的巡邏制度。

  如港島寮管處發現或接獲投訴有非法搭建構築物或登記寮屋違規,該處會派員到涉事地點調查,如証實有非法或違規情況,會即時發出口頭警告,如情況未有被糾正,會向涉事人發出警告信。 若涉事寮屋位於政府土地而涉事人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糾正情況,港島寮管處會取消相關的寮屋登記編號並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28章)發出停止佔用通知書,要求涉事人於指定時間內停止佔用有關政府土地,如涉事人未有遵從,港島寮管處會於限期後把涉事寮屋交由政府承辦商清拆。如掌握足夠證據,港島寮管處經徵詢法律意見後,可考慮就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檢控有關佔用人。若涉事寮屋位於私人土地,港島寮管處會取消相關的寮屋登記編號,並把個案轉介分區地政處考慮執行契約條款行動。由於性質為執行私人契約,當中並不涉及檢控程序。

  由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港島寮管處發現/接獲共443宗非法蓋搭構築物或登記寮屋違規的懷疑個案,經調查後確定其中187宗投訴個案成立,涉及217間違規擴建/新建寮屋,並已全部展開執管行動,跟進情況如下:
 
年份          二○一四 二○一五 二○一六 二○一七(一至三月) 總和
懷疑個案宗數(包括接獲的投訴/轉介個案或在巡邏時發現的個案)
 
44 167 200 32 443
經調查後確定成立的個案宗數
 
31 68 75 13 187
確定成立個案中涉及違規擴建/新建的寮屋數目
 
35 83 83 16 217
由佔用人自行完成糾正的寮屋數目
 
20 76 14 0 110
由政府清拆的寮屋數目(位於未批租土地的違規寮屋)
 
8 2 12 11 33
轉介分區地政處跟進執行土地契約條款行動的寮屋數目(位於私人土地的違規寮屋)
 
7 5 15 1 28
仍在跟進中的違規寮屋數目
 
0 0 42 4 46

  就以上資料,地政總署現存的數據是按分區寮屋管制辦事處(「寮管處」)作記錄,故沒有個別寮管處管轄範圍內各小區或各村落分項數目的現成資料。

(六)正如上文所述,獲登記的寮屋只是暫准存在直至自然流失,或因政府發展計劃、環境改善或安全理由而須被清拆。政府現時沒有計劃全面清拆港島區的登記寮屋。
 
2017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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