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規管網上眾籌借貸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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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年興起透過互聯網向公眾籌集資金和借出小額貸款的平台(眾籌借貸平台)。然而,有理財顧問指出,參與眾籌活動的投資者面對相當大的風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經營本地眾籌借貸平台的公司數目,以及過去三年當局接獲關於眾籌活動的投訴宗數,並按投訴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現行法例如何規管透過眾籌借貸平台進行的籌集資金及借出貸款的活動;
 
(三)鑑於有理財顧問指出,投資者透過該等平台提供資金,而平台再把該等資金借予借款人,為免該等投資者誤墮法網,當局會否釐清該等投資者會否被視為《放債人條例》(第163章)下的放債人,並因而須領取放債人牌照;及
 
(四)當局會否就參與眾籌活動的投資者所面對的風險進行公眾教育活動;如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我們並沒有現時經營本地眾籌借貸平台的公司數目的資料。

  過去三年,公司註冊處沒有收到關於眾籌借貸平台的投訴。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過去三年所接獲關於眾籌活動及借貸平台的投訴宗數統計表列如下:

 
年份 有關眾籌的投訴 有關借貸平台的投訴
二零一五 0 6
二零一六 4 1
二零一七(至三月底) 0 0
 
(二)及(三)視乎相關安排的具體結構及特性而定,某些類型的眾籌活動(尤其是股權眾籌及點對點網絡貸款)可能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或《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的條文所規限。有關詳情,請參閱證監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出版的「有關可能適用於眾籌活動的法規及眾籌活動風險的通知」。

  根據《放債人條例》(第163章),任何人從事放債業務都須領有放債人牌照,而持牌放債人從事放債業務須按該條例的規定運作。警方是《放債人條例》的執法部門,如果我們收到有關無牌經營放債人業務的投訴,會轉介警方跟進。

  由於每個眾籌借貸平台的營運模式也會有所不同,我們不會評論個別個案。

(四)我們會確保眾籌借貸平台對投資者及消費者的保障,符合香港的監管規則和規例的水平。針對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投資者教育中心正籌備一系列相關文章,向公眾介紹不同金融科技服務/產品、相關風險及監管架構等。題目包括股權眾籌、點對點網絡貸款、智能顧問等,有關文章將會在未來數月在投資者教育中心的錢家有道的各個平台刊出,包括其網站、Facebook專頁、報章專欄及網誌。錢家有道網站已載有一篇專題文章向投資者及公眾講解參與眾籌活動的相關風險。



2017年5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