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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二讀《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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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蕭偉強今日(五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主要為對《僱傭條例》第VIA及IXB部作出修訂,賦權勞資審裁處(勞審處)在處理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僱員尋求復職或再次聘用的申索時,如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恰當,且僱主履行該命令是合理地切實可行,則無須取得僱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該命令。條例草案亦建議,如僱主沒有按照上述勞審處的命令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須向僱員支付一筆額外款項。若僱主不支付該筆額外款項,則屬刑事罪行。

  根據現行《僱傭條例》第VIA部有關僱傭保障的條文,僱員如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並尋求復職或再次聘用,即使勞審處裁定僱員得直,並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屬恰當,勞審處仍必須取得僱主的同意,才可作出該命令。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經過多次討論後達成共識,同意在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個案中,可取消有關必須取得僱主同意方可復職的規定。因應勞顧會的共識,政府於去年(二○一六年)向立法會提交《201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2016條例草案),建議修改《僱傭條例》中的有關條文。在審閱該條例草案時,立法會相關的法案委員會委員表達了各樣的意見。在得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後,勞工處按一貫做法,將這些意見提交勞顧會考慮。勞顧會在討論這些意見後,達成共識,認為應保留2016條例草案的原立法建議,但該草案中所建議的額外款項的上限,可由原方案的50,000元提高至72,500元。由於2016條例草案已因立法會二○一二至一六年任期完結而失效,所以我們將勞顧會最新的共識納入立法建議,重新提交今次的條例草案。我現就條例草案的內容作簡單介紹:

  條例草案主要旨在處理不合理及不合法的解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是指該解僱既不合理,亦不合法。不合理解僱指僱主並非基於《僱傭條例》第VIA部訂明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正當解僱理由包括僱員的行為、僱員執行工作的能力/資格、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須遵從法例規定或勞審處認為充分的其他實質理由;而不合法解僱指《僱傭條例》第VIA部指明屬於違反勞工法例的解僱行為,即在下列情況解僱僱員:僱主在僱員懷孕或放取產假期間、放取有薪病假期間、因工受傷後及在決定/協議及/或清付《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前解僱僱員,或基於僱員行使職工會權利或作證以協助執行有關的勞工法例等原因而解僱僱員。

  條例草案建議,就《僱傭條例》第VIA部所涵蓋的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個案,如僱員要求復職或再次聘用,僱主的同意不再是勞審處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的先決條件。但勞審處必須裁斷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恰當,且僱主履行該命令屬合理地切實可行,才可作出該命令。而按條例草案的建議,在作出這裁斷前,勞審處須讓僱主與僱員雙方就應否作出該命令提出各自的論點,以及須考慮每宗個案的情況的各項因素。

  條例草案亦建議,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個案,如僱主沒有按照勞審處的命令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除須一如現時規定,向僱員支付由勞審處頒令支付的終止僱傭金及補償金外,並須向僱員支付一筆相等於有關僱員月薪的三倍而上限為72,500元的額外款項。如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該筆額外款項,後果與現時在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情況下,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由勞審處判給僱員的補償金的後果一樣,同屬刑事罪行,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同為罰款35萬元及判監三年。

  此外,此條例草案亦澄清履行勞審處作出的再次聘用命令的責任由始至終應由僱主承擔;而由僱主的繼承人或相聯公司聘用該僱員,則只有在符合特定條件及程序下,才可視作遵從再次聘用命令。

  因應以上的修訂建議,條例草案亦對《勞資審裁處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出相關的程序修訂,使勞審處可在條例生效後施行上述各項建議。

  各位議員,本條例草案所涵蓋的立法建議已醞釀多年。在過去一段時間,勞顧會曾多次討論條例草案內的原則及細節,本着互諒互讓的精神,才逐步達成現時勞資雙方皆認為可行及可接受的完整方案。我希望指出,現時的方案是政府經過詳細考慮,平衡了僱主和僱員雙方的權益,以及勞顧會內僱主與僱員代表反覆討論而達致的共識。此外,從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僱員的角度而言,條例草案所建議的申索程序亦相對簡單,僱員無須經歷複雜而冗長的法律程序,可較快捷地得到實質的補償。我希望各位議員以務實的態度,在勞顧會僱主僱員代表共識的基礎上,支持政府的建議,讓這醞釀多年的條例草案可盡早獲得通過,進一步為遭不合法及不合理解僱的僱員提供更好的保障。

  多謝主席。
 
2017年5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4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