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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香港房屋委員會的整體承租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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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自一九八八年起採用整體承租方式出租公共租住屋邨的街市,即以單一租約把街市租予一個承租商。承租商負責整個街市的管理,包括分租檔位予個別檔戶。自一九九七年以來落成的屋邨街市均以整體承租的方式出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未來五年有多少個新落成的屋邨街市將以此整體承租方式出租;

  (二)鑑於有承租商按不同行業的經營模式和檔位的營業額計算個別檔戶須支付的租金,房委會會否在新訂的整體承租街市合約中加入條款,訂明承租商可向檔戶收取的租金上限;

  (三)房委會現時有否機制監察承租商管理街市的質素及向檔戶收取的租金的加幅;如有,有關機制的成效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房委會現時有否設立機制或委員會處理檔戶對承租商的投訴;及

  (五)當個別已按整體承租方式出租的街市出現大部分檔戶因無法負擔租金而離場的情況時,房委會會否接管該街市,以確保該等街市繼續為附近居民提供服務;如否,房委會如何滿足居民的購物需要?

答覆:

主席:

  就梁美芬議員提問的各部分,我現綜合答覆如下。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自一九八八年已開始採用整體承租方式出租街市,即把單一份租約批予一個承租商,由它再分租予個別檔戶,並且負責整個街市的管理。推行整體承租街市的目的,是要借助私營機構的專業人才及靈活的管理與營運模式,為居民提供更佳的購物選擇和服務環境。

  自一九九七年開始,所有房委會轄下位於公共屋邨的新落成街市均以上述整體承租方式出租。目前房委會轄下共有22個街市,其中六個屬於整體承租街市。房委會預計未來五年有12個新落成的街市,並將繼續採用整體承租管理模式。

  為達致上述透過靈活管理和營運,提供更佳購物選擇和環境的目的,房委會須在街市管理上給予承租商充分彈性,以應付不斷轉變的營商環境。基於這個原則,承租商可按商業營運原則自行物色個別檔位的租戶及與其商討租金與租賃安排。由於房委會與街市檔戶並無合約關係,故不宜介入或參與檔戶和承租商之間的商討或協定,房委會亦沒有為租金及租金加幅訂立上限。不過,房委會會透過與整體承租商簽訂的租約的標準條款,限制承租商除了向檔戶收取租金、冷氣費、差餉及管理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而冷氣費及差餉方面,整體承租商不能收取高於其所須繳付的實際金額;至於管理費的增加幅度,亦只可根據政府統計處提供的名義工資指數按比例增加,而增加管理費次數不能多於每年一次。整體承租商須按月向房委會提交報表,列明所收的各項費用,以確保對檔戶的保障。

  房委會現時已有機制,透過全面的表現評估,監察整體承租商管理街市的質素,例如房屋署前線職員會定期視察街市,確保承租商遵守租約規定,維持具質素的管理服務。房屋署每兩個月對承租商的表現進行評估,在評分過程當中會考慮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當區區議員及當地居民的意見。房屋署亦會透過評分制度鼓勵承租商與檔戶及其他持份者溝通,包括舉行定期會議,讓檔戶及其他各持份者可以向承租商反映意見以便跟進改善,並維持與各持份者的良好關係及街市的有效和暢順營運。事實上,承租商能否有效及暢順地管理街市的日常運作,是房委會決定是否與其續約的最重要評估因素。

  若承租商未能履行租約內的條款(包括由於大部分檔戶離場而無法繼續有效經營的情況),房屋署會約見及提出警告;若警告無效,房委會有權在租約到期前終止其合約,並且在指定期間不再邀請它競投房委會街市承租合約。若整體承租街市的租約被終止,房委會會盡快安排重新招標,讓新的整體承租商能盡早接管街市,以維持對居民的服務。

  房委會現時就整體承租街市所實施的監管措施,能適當地平衡商業營運的實際情況以及居民的購物需要,行之有效。房委會會不時檢視整體承租街市的租賃安排,最近一次檢視於二○一七年初完成,並提出一系列措施,加強保障檔戶及監管承租商,使整體承租安排能夠更有效推行。有關建議於二○一七年三月得到房委會商業樓宇小組委員會通過實行(註)。

  註: 有關詳情可參考房委會商業樓宇小組委員會有關「房委會轄下街市的整體承租安排」的議事備忘錄:
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common/pdf/about-us/housing-authority/ha-paper-library/CPC06-17.pdf
 
2017年5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