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十九題:蔬菜安全監管
*************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內地輸港的蔬菜須由內地註冊菜場或收購站供應。蔬菜在運抵文錦渡後,食物環境衞生署設於該處的食品管制中心會檢查文件,以及抽取樣本作殘餘除害劑檢測。大部分蔬菜其後會運往蔬菜統營處長沙灣蔬菜批發市場集中批銷。然而,據報近期有商人從內地輸入蔬菜後隨即把它們直接送往零售點出售(俗稱直銷菜)。雖然直銷菜的售價大幅低於一般蔬菜,但有市民擔心它們是否適宜食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每年的蔬菜入口商、批發商及零售商當中,經營直銷菜買賣的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二) 過去五年,每年輸港的各類蔬菜(包括冬季蔬菜、夏季蔬菜、葉菜類、瓜類、果類、根莖類、豆類、香草類、菇菌類及其他)當中,直銷菜所佔的數量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三) 過去五年,每年(i)當局抽取多少個蔬菜樣本進行檢測、(ii)檢測不合格的樣本數目(及它們不合格的原因),以及(iii)因進食含過量殘餘除害劑的蔬菜而中毒的個案數目;該等數目當中,與直銷菜相關的數目及其佔有關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四) 有否評估直銷菜是否適宜食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有何措施回應市民對直銷菜食用安全的關注;及

(五) 有否研究直銷菜充斥市面是否顯示食物監察計劃(監察計劃)出現漏洞;如有研究而結果為是,當局會否採取措施把直銷菜納入監察計劃,例如規定所有內地供港蔬菜一律須經蔬菜統營處分銷;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是一個自由市場。一直以來,進口香港的蔬菜既可經批發市場(包括由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營運的批發市場、長沙灣蔬菜統營處,或私營批發商)分銷,亦可直接經零售點出售(直銷)。根據政府統計處的資料,二○一六年進口蔬菜總重量大約為85萬公噸。根據漁護署的資料,二○一六年經漁護署營運的批發市場及長沙灣蔬菜統營處交易的蔬菜大約有34萬公噸。

  蔬菜在香港是否經批發銷售,與食物安全保障無關。批發市場主要為進口商及零售商提供交易平台,便利營商。任何在本港出售供人食用的蔬菜,不論是否經漁護署營運的批發市場或長沙灣蔬菜統營處分銷,都受本港食物安全監管機制規管,詳情如下。

  內地是本港蔬菜主要供應地。源頭管理方面,政府與內地監管當局建立了行政安排,供港蔬菜必須來自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監管備案的菜場及生產加工企業,並隨貨附有相關證明文件確保食用安全,以及在運輸包裝上掛上列出蔬菜來源資料的標籤。從陸路進入香港的內地新鮮蔬菜必須經指定的文錦渡關口進港。內地出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會隨機核查供港蔬菜的鉛封和貨證,也會抽樣作檢測,只有符合抽檢要求及鉛封完整的方可放行往香港。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每年都會派員到內地註冊供港蔬菜種植基地巡查,從源頭確保供港農業產品的安全衞生。

  當入境運菜車抵達文錦渡食品管制辦事處後,食安中心職員會檢查運菜車鉛封是否完整、核對隨貨文件與付運蔬菜是否相同、檢查蔬菜及按照風險為本的模式抽取蔬菜樣本進行快速農藥殘留測試和詳細化學分析。同時,食安中心亦會與內地當局保持緊密溝通及合作,互相交換情報。

  除了做好源頭管理和進口安排的工作外,食安中心一直透過恆常食物監察計劃,按風險為本的原則,從進口、批發及零售層面抽取食物樣本進行相關測試,確保食物符合本港法例規定和適宜供人食用。恆常食物監察計劃涵蓋各類蔬菜,不論有關蔬菜是經批發銷售或直銷。

  對不合格樣本,食安中心會作出跟進,包括銷毀蔬菜、追查來源、記錄菜場的資料和通知內地所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跟進。日後如發現有關的菜場再有蔬菜進口,食安中心職員會進行扣檢,待檢測結果滿意才放行。

  另外,政府一直有留意有過境人士假借自用為名而透過羅湖口岸攜帶蔬菜入境,並作售賣之用。食安中心與香港海關一直就經文錦渡食物管制站以外的關口進口蔬菜的活動保持緊密聯繫,並交換情報。為堵截有關活動,香港海關與食安中心常有進行聯合行動。香港海關如發現有旅客攜帶大量懷疑非自用的蔬菜入境,會將個案轉介食安中心人員跟進。自二○一五年一月至二○一六年十二月期間,香港海關共轉介了26宗在羅湖口岸攜帶大量蔬菜入境的個案,當中三宗個案經情報收集及調查後,證實涉事的食物是帶到香港作出售用途,食安中心已檢控相關入士沒有遵從《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的規定登記為進口商;其餘23宗個案雖未有足夠證據證明該等食物是用作售賣用途,惟涉事旅客都自願繳交有關蔬菜給食安中心作銷毀。食安中心合共銷毀約0.7公噸涉事蔬菜。

  過去五年(即二○一二年至二○一六年),食安中心在食物監察計劃下,就蔬菜及其製品樣本作除害劑殘餘檢測的數字及不合格樣本的數目,表列如下:
年份 蔬菜及其製品樣本
作除害劑殘餘檢測數字
不合格樣本
數目
二○一二 18 255 2
二○一三 18 858 2
二○一四 18 344 35
二○一五 19 028 78
二○一六 19 529 42
總計 94 014 159#

# 有關樣本因超出《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第132CM章)中訂立的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註),或經風險評估後認為檢測結果不合格。

  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於過去五年(即二○一二年至二○一六年),並沒有錄得證實因進食含過量殘餘除害劑引致的食物中毒個案。

註:根據《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第132CM章)(《規例》),任何人進口、製造或售賣含有不符合《規例》除害劑殘餘要求的食物,即屬違法,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