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防止及打擊不良收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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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志全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本人得悉,收債活動對債務人造成滋擾的情況有惡化趨勢,而銀行、財務公司、電訊服務公司、美容服務公司及補習導師僱用收債公司追討顧客欠款的情況仍然相當普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一六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警方接獲市民就收債公司的收債行為造成滋擾而作出的舉報宗數為何;
 
(二)會否重新考慮接納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二○○二年發表的《規管收債手法》報告書中提出的建議,訂立一項騷擾債務人及他人的刑事罪行,以及設立法定發牌制度規管收債公司;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推出新的執法措施,以遏止收債公司以滋擾手法追討欠債;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向關注不良收債行為對市民構成的滋擾,並透過多管齊下的方式,包括加強執法及由各監管機構緊密監察有關業界的收債手法等措施,積極防止及打擊這類行為。就陳志全議員問題的三個部分,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後,現回覆如下:
 
(一)警方在二○一六年接獲與收債活動有關的刑事罪行舉報(如恐嚇、勒索、刑事毀壞等)為1 852宗。而今年首三個月,警方共接獲438宗相關的舉報,較去年同期的408宗上升7.4%,案件主要是刑事毀壞案。
 
  非刑事滋擾行為(如電話滋擾、登門滋擾等)方面,警方去年共接獲9 723宗相關舉報。而今年首三個月,這類舉報共有2 287宗,較去年同期的2 344宗下跌2.4%。
 
(二)就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二○○二年所公布的《規管收債手法報告書》,保安局經仔細研究後,已於二○○五年九月作出詳細回應。就建議訂立新的刑事罪行而言,我們認為現有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盜竊罪條例(第210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社團條例(第151章)及郵政署條例(第98章),已有多項法律條文,針對性地打擊各種非法收債行為,如潑漆、用膠水注入門鎖、郵寄有恐嚇字句或「陰司紙」的信件及登門恐嚇等。政府認為無需就收債公司的運作,另訂新的刑事罪行。
   
  另外,報告書亦建議訂立發牌制度規管收債行業。根據執法機關的運作經驗,我們認為違法的收債經營者,特別是由三合會經營的,很可能根本就不會申領牌照。只有謹慎和操守良好的市場經營者才會申領牌照,而該等經營者即使在沒有發牌制度的情況下,也不會從事不良活動。因此,引入發牌制度並不能夠防止不良分子從事收債活動。
   
  警方會繼續以嚴謹的態度執行法律,對任何涉及刑事的收債行為進行調查和檢控。對其他非刑事的不良收債個案,警方亦會繼續視乎所涉及的行業,與相關監管機構協調處理(例如若個案涉及銀行,警方會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協調處理)。
 
(三)警方非常重視打擊違法的收債活動,並不斷採取積極措施,以提高執法成效。警方除成立專責小組,密切監察全港各區不良收債行為的趨勢,並且針對具體情況,制定全面的預防和行動策略外,亦會繼續通過加強巡邏及與區內物業管理公司的合作,包括在各住宅物業派發單張和要求公共屋邨及私人屋苑的管理公司協助,防止高利貸集團在屋苑及大廈範圍內進行宣傳或展示廣告,以防範收債公司在屋苑或大廈範圍內進行違法或不良收債行為。此外,警方會繼續透過媒體,傳達打擊不良收債行為的信息,並會就成功的執法行動及檢控作出宣傳,以收阻嚇之效。
 
  在處理個別案件方面,警方將涉及刑事罪行(例如涉及刑事毀壞或恐嚇),交由專責的刑事調查隊調查,務求集中經驗,更專業地調查和搜證,並依法提出刑事檢控。
   
  對於暫未涉及刑事罪行的舉報,警方會按個案情況評估收債行為可發展成為刑事罪行的可能性,而將個案定性為「高度威脅」個案或「低度威脅」個案。每宗「高度威脅」個案仍會交由刑事調查隊進行跟進。而「低度威脅」的個案,警方會留意個案的發展,一旦有跡象顯示案情升級,刑事調查隊便會接手調查。
   
  如果發現受機構所聘用的收債公司涉嫌以不良手法或違法行為追收債項,警方會與相關的監管機構協調,由監管機構監管聘用收債公司的機構,並作出追究和適當跟進。
   
  除了執法之外,警方亦積極宣傳成功的執法行動及檢控個案,藉以阻嚇不良收債人或收債公司進行違法收債行為。另外,警方亦呼籲市民在進行借貸時,應選擇持有牌照的放債人或公司,同時須慎重考慮本身的還款能力,以減少日後可能受到不良收債行為滋擾的機會。



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