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九題:在公眾地方販賣商品籌款
*****************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鄺俊宇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現行機制,個別團體如以透過售賣貨品形式在公眾地方籌款,必須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申請臨時小販牌照。該署在接獲有關申請後,會徵詢各相關部門的意見,並會在有關部門不反對的情況下,才會發出臨時小販牌照。多年來,有不少團體在每年七月一日的遊行(七一遊行)路線沿途設置籌款街站。據悉,自二○一五年起,每年食環署以相關部門不予支持為由,拒絕了若干宗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食環署在二○一五年表示,基於某相關部門認為擬設置街站的地點位於遊行路線中的較狹窄路段並因而會對遊行人士造成阻礙,拒絕了該年九宗設置街站的申請,該署以何具體準則評估某地點是否位於較狹窄路段;

(二)當局會否提供一份去年七一遊行路線沿途適合設置街站的地點清單,以供打算申請在本年七一遊行路線沿途設置街站的團體參考;如否,原因為何;

(三)食環署、地政總署及警方在審批設置街站申請的分工和職責詳情為何;

(四)鑑於警方表示,該部門會考慮擬議地點設置街站會否阻礙遊行人士前進及阻街後決定是否支持有關申請,(i)‍警‍方依據甚麼準則作出有關決定、(ii)負責作出決定的警務人員的職級和有關程序為何,及(iii)食環署是否有權在警方反對某申請的情況下批准該申請;

(五)食環署由二○○三年至二○一四年期間,有否基於所涉位置屬狹窄路段而拒絕任何在七一遊行路線沿途設置街站的申請;如有,有關的申請宗數;如否,為何自二○一五年起以此理由拒絕某些申請,以及當中是否涉及政策改變;

(六)有否機制可供團體就其設置街站申請被拒提出上訴;及

(七)鑑於食環署規定申請設置街站的團體須呈交最近期的周年申報表,但有不少團體未能提交該文件,當局設定該規定的理據為何,以及會否考慮予以取消?

答覆:

主席: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就公眾衞生及市政事宜設有不同範疇的規管制度。《小販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AI)賦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可發出臨時小販牌照(牌照),其主要目的是規管在公眾地方售賣貨品須符合環境衞生要求,同時確保販賣活動不會造成滋擾,例如對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按照現行政策,就公眾地方販賣商品以進行籌款活動,食環署只會考慮非牟利機構(註)的申請,而不會考慮屬商業或牟利性質的申請。在接獲申請後,食環署會因應其性質徵詢有關部門的意見(詳情載於第(三)部分)。食環署在行使其權力審批申請時,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部門的意見),並作出合理及相稱的決定。

  正如在申請須知載述,政府一直致力提供一個友善環境,盡量精簡行政程序,方便團體動員社區資源進行籌款活動。然而,因為社會人士亦關注籌款活動的安排是否恰當、所得捐款是否用得其所,所以籌款活動涉及公眾利益,公眾期望政府能對籌款活動進行適度監管。

  在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審計署署長公布第六十八號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書,第二章(監察慈善籌款活動)建議食環署積極研究就臨時小販牌照條件及/或行政措施增訂措施,以期提高涉及街頭售賣貨品以進行籌款活動的透明度和問責性。

  我現就鄺俊宇議員提問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二)及(四)就二○一五年七月一日於港島區舉行的公眾遊行,食環署灣仔分區辦事處共接獲47宗涉及街頭賣物籌款的臨時小販牌照申請。就當中的九宗申請,警務處的意見指出,根據過往經驗,有關地點位於遊行路線上較為狹窄的路段,當大量遊行人士在該等路段等候加入遊行隊伍時,在那些位置擺放臨時攤檔會對遊行人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嚴重阻礙,故有關申請地點並不理想。警務處建議將攤檔更改在可確保遊行路線暢通及不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合理阻礙或構成危險的地點設立。其後,食環署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他們警方的建議。當中,超過一半的申請人在跟進後獲發臨時小販牌照申請,其餘申請人則不再跟進其申請或因時間所限無法獲批。

  如有團體計劃在公眾遊行期間設置街站並向食環署申請臨時小販牌照,警方會在收到食環署要求提供意見後,按遊行路線沿途的實際情況作出考慮。一般而言,街站在公眾遊行中會吸引遊行人士駐足,造成不同程度的阻塞,在人多擠迫的環境下構成安全隱憂。警方會就每一宗個案作出評估,主要考慮擬議設立臨時攤檔的位置會否對遊行隊伍的前進造成不合理阻礙,以及會否對參與人士或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警方就上述申請提供意見時,致力在尊重市民表達意見的自由和權利、盡量減低對公眾人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影響,以及確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等多方面取得平衡。

  當有關部門不作出反對時(例如,對申請地點、時間及安排不持異議,或在更改詳情或向申請人施加遵行發牌條件要求後而不持異議),食環署才會發出臨時小販牌照,這做法並非不合理。

  審批有關臨時小販牌照申請須因應個別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包括擬議的遊行路線、估計的遊行人數及擬議地點的實際情況等因素。故此,在現行制度下,每個申請均會個別處理,有關臨時小販牌照活動詳情及擬定地點必須由申請人清晰地在申請表上列明,以便食環署人員處理和諮詢相關部門並考慮其申請。政府部門沒有七一遊行路線的臨時小販牌照申請的預設地點清單。

(三)食環署在接獲臨時小販牌照申請後,會就申請徵詢警務處、地政總署、民政事務總署(如適用)及社會福利署(如適用)的意見。食環署考慮有關部門的回覆及其他相關因素後才決定是否批准臨時小販牌照的申請。

  一般而言,警務處會考慮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等因素;地政總署則查核擬定申請小販牌照地點的土地是否屬於未批租的政府土地,若是,其他圑體是否已獲發臨時佔用該政府土地批准通知書。

  食環署會查證申請人提供的文件,以判斷申請團體是否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註冊非慈善團體,以及有關售賣或籌款活動是否屬非商業或非牟利性質,並確定申請人是否已獲有關團體正式授權進行有關活動。

  食環署經上述查證後,如申請團體屬慈善團體舉辦的慈善販賣活動,食環署亦會就有關申請知會社會褔利署;如屬非慈善及非牟利團體舉辦的非慈善性質的販賣活動,則會向民政事務總署查詢申請人有否同時申請非慈善性質籌款許可證。

(五)根據食環署記錄,在二○○四年至二○一四年期間,該署並沒有接獲相關部門因申請臨時小販牌照的地點處於狹窄路段而作出反對的回覆。在二○一五年,該署則接獲警務處九宗因申請地點處於公眾遊行路線上較為狹窄的路段而認為不理想的意見(見上文第(一)、(二)及(四) 部分)。食環署一直沿用上文所述的政策和程序處理涉及街頭賣物籌款的臨時小販牌照的申請。多年來的做法是一致的。

(六)任何人若不滿食環署拒絕批出牌照的決定,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25(9)條向牌照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任何向牌照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的人若不滿該委員會的裁決,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25B(4)條向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七)食環署在審批過程中須核實申請人是否已獲有關團體授權辦理該臨時小販牌照申請,因此會要求申請人呈交該團體的註冊公司董事會的章程大綱副本,或註冊職工會的委員名單副本,或註冊社團的幹事名單副本。

  食環署所採取的措施,是為了提升籌款活動的透明度及問責性,確保有關團體就街頭賣物所籌得的款項獲得適當保障和運用,並防止臨時小販牌照被濫用及確保公共資源能公平分配予籌款團體。社會上也有聲音對這些措施表示認同。

註:(a)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或(b)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或前《公司條例》(第32章)、《社團條例》(第151章)或《職工會條例》(第332章)註冊/登記的非牟利團體、社團或職工會。
 
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