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推動香港成為金融科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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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已推行多項促進香港金融科技發展的措施,以推動香港發展成為金融科技中心。金融科技為金融服務業提供新的應用、新流程、新產品或新業務模式,例如個人對個人支付、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眾籌及小微貸款。《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第615章)訂明香港海關(海關)為監管金錢服務經營者的有關當局,然而該條例並無賦予海關推動香港成為金融科技中心的角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海關採取與持牌及無牌金錢服務經營者應用金融科技經營金錢服務有關的執法行動的詳情(包括涉及的罪行);

(二)海關有否研究(i)金融科技的發展會如何影響其有效執行第615章下的監管職能,以及(ii)該部門是否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及適當技術,以執行監管金錢服務經營者應用金融科技經營金錢服務的職能;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海關有否就香港推廣及發展金融科技積極聯繫其他本地監管機構?

答覆:
 
主席:
 
(一)《打擊洗錢及恐佈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自二零一二年四月起生效,旨在將關於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施加於指明金融機構,包括金錢服務經營者。
 
  根據條例,任何人士必須獲香港海關(海關)批予牌照,方可經營金錢服務。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必須遵守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法定要求及其他發牌規定。由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海關已分別對24名無牌金錢服務經營者以及11名未能符合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及其他發牌規定的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提出檢控。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海關亦對83名違例的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及兩名無牌金錢服務經營者作出書面警告,並對五名違例金錢服務經營者展開民事制裁程序。上述個案並未有涉及應用創新金融科技的情況。

(二)為確保有效監管金錢服務者,海關一直致力培訓具備刑事及財務調查能力的專業人員,並不時邀請其他監管機構、執法部門及私人機構的技術專家提供專題講座及研討會,與海關人員分享有關知識。海關亦會資助相關人員修讀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合規事項的課程,為海關人員提供財務調查及金融科技相關的培訓。此外,海關定期派代表出席由國際組織(例如財務特別行動組織)舉辦的反洗錢國際會議,以了解金錢服務業監管工作的最新發展趨勢及運作模式。

(三)海關一直就監管金錢服務業的工作與其他監管金融業的法定機構(即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保險業監理處)保持緊密合作,透過定期會議及研討會,交換彼此在執法策略和監管工作上的經驗及知識,當中包括探討新興金融科技對金融業監管機構帶來的挑戰。

  海關會繼續靈活調配資源,以應對科技發展和監管環境不斷轉變所帶來的各種挑戰,確保對金錢服務經營者進行有效監管。



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