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為在香港境外遇上困難的香港居民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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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向在香港以外地方(外地)被施加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扣押或監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港人)提供協助,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泰國及越南(相關國家)的有關當局有否通知中國駐當地大使館,在當地(i)被施加刑事強制措施、(ii)被施加刑事強制措施期間死亡,以及(iii)被判處死刑(如有死刑)的港人數目;若有關當局有作出通知,按年及國家名稱分別以表列出過去五年的有關數字;
 
(二)是否知悉,(i)過去五年每年中國駐相關國家大使館向多少名在當地被施加刑事強制措施的港人進行探訪和該等探訪的次數,以及(ii)該等大使館有否作出定期探訪該等港人的安排;
 
(三)過去五年,每年入境事務處轄下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接獲多少宗由外地港人提出的求助;該等個案分別涉及多少名在外地港人(i)被施加刑事強制措施、(ii)被判處死刑、(iii)要求特區政府協助尋求外地政府特赦,以及(iv)獲特區政府支持其特赦請求,並按該等港人所屬年齡組別列出分項數字;
 
(四)會否向中央政府提出建議,由中國駐海外的大使館為在外地被施加刑事強制措施的港人提供:(i)廣東話翻譯服務,以便他們在當地獲得適切的服務及援助、(ii)在指定時間內定期與其在港家人進行電話通訊的安排,以及(iii)套取指模服務,以便該等港人申請特區政府簽發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等文件;
 
(五)會否參考某些海外國家的做法,向在外地遭刑事檢控的港人提供海外法律援助服務,以協助他們獲得公平審訊及人身安全的保障;
 
(六)政府現正分別處理多少宗由在相關國家服刑的港人提出移返香港繼續服刑的申請;政府會否定期公布該等數字;
 
(七)自《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第513章)於一九九七年生效至今,在外地服刑的港人申請移返香港繼續服刑的個案宗數為何;獲批個案的平均處理時間(由申請提出至獲批),以及申請獲批的人數(按申請人所屬年齡組別及按國家名稱以表列出該等數字);政府在處理該等申請遇到困難時,有否向中國外交駐港特派專員公署尋求協助;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八)有否與印尼、馬來西亞和越南的政府商討簽訂移交被判刑人士協定;若有,最新進展及遇到的困難為何;若否,會否盡快展開商討;
 
(九)會否考慮發出外遊警示,提醒港人哪些國家通常對被定罪毒販判處死刑;及
 
(十)會否推行公眾教育,提醒港人不要隨便替人攜帶貨物或行李到外地,特別是前往通常對被定罪毒販判處重刑的國家?

答覆:
 
主席︰
 
  就涂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政策局及部門,現回覆如下:
 
(一)、(二)及(四)特區政府一向致力為在香港境外遇上困難的香港居民提供協助。一般而言,特區政府收到有關香港居民在外地被拘留或監禁的求助,或國家駐外使領館通知入境事務處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小組)關於香港居民在外地被拘留或監禁的事宜後,小組會和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公署)、國家駐外使領館及相關政府部門聯繫,並因應個別個案的性質、情況和求助人的要求,提供可行及適切的協助,包括:由國家駐外使領館探視當事人或提供當地律師和翻譯員的資料;按當事人的意願,將其被拘留的情況轉告其在港親人,以便他們作出相關安排;透過國家駐外使領館向當地政府有關當局反映當事人的訴求、了解個案情況或家屬通訊和探視安排等。特區政府和國家駐外使領館跟進求助個案時,必須尊重和遵守當地的司法制度。
 
  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是一項由警務處提供的收費服務。當相關認可機構(例如領事館、移民局或政府部門)在處理入境簽證或領養小孩的申請過程中,有需要確定申請人無犯罪紀錄時,會向該申請人發出函件,以交付警務處進行核實。倘若申請人並無犯罪紀錄,查核結果會直接以掛號覆函寄予相關認可機構,而不會發給申請人。
 
  特區政府並無備存問題所指明的相關統計資料。

(三)過去五年(二○一二至二○一六年),小組接獲的求助個案數字,及其中涉及香港居民在香港境外被監禁或羈留的求助個案數字表列如下:
 
年份 總求助個案數目 涉及香港居民在香港境外被監禁或羈留的求助個案數目
二○一二 1 791 126
二○一三 1 981 88
二○一四 2 068 99
二○一五 2 529 113
二○一六 2 808 135
 
  過去五年,特區政府共接獲三宗要求特區政府協助尋求外地政府特赦的個案,特區政府已分別就該三宗個案向有關政府表示支持當事人的特赦請求。
 
  特區政府並無備存問題所指明的其他個案詳細分類統計數字。
 
(五)法律援助(法援)服務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環。法援政策的目標是確保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規定以及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把法援服務伸延至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會涉及當地訴訟個案的案情審查,在實際執行上帶來很多問題。據法律援助署了解,歐盟所有成員國和其他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均沒有把法援服務伸延至該國人民在境外的刑事訴訟事宜。特區政府並沒有計劃把法援制度延伸至涵蓋在外地遭刑事檢控的香港居民。
 
(六)特區政府現正處理七宗在菲律賓及四宗在泰國被判刑港人欲移返香港繼續服刑的申請。我們沒有收到在印尼、馬來西亞或越南被判刑港人欲移返香港繼續服刑的申請。
 
(七)一般而言,每項移交申請均需要符合的主要條件,是特區政府、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政府及被判刑人士三方均同意移交。如有需要,特區政府除了會透過各國駐港領事館向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政府查詢進度外,亦會透過公署及/或國家駐外使領館聯絡有關司法管轄區政府,以取得有關移交申請的所需文件和確認當地政府的同意,以進行移交程序。
 
  自《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條例》)(第513章)於一九九七年六月生效以來,特區政府共接獲252宗在其他地區被判刑港人欲移返香港繼續服刑的申請。截至二○一七年四月,共有93名被判刑人士被移返香港繼續服刑,其中包括2名、29名、3名及59名分別在澳洲、泰國、美國及澳門特區被判刑的港人。由於每宗申請個案情況不同,也受制於多方因素(見上一段),故處理每宗申請所需的時間不一。特區政府沒有備存獲批個案的平均處理時間,亦沒有就申請獲批的人士的年齡作出統計。
 
(八)現時,特區政府與16個司法管轄區(澳洲、比利時、捷克共和國、法國、印度、意大利、韓國、蒙古、菲律賓、葡萄牙、西班牙、斯里蘭卡、泰國、英國、美國及澳門特區)簽訂了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協定。特區政府會繼續尋求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商討簽訂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協定。而即使特區政府與某司法管轄區尚未簽訂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協定,特區政府仍可根據《條例》處理在該司法管轄區被判刑的香港居民欲移返香港,或該司法管轄區在港被判刑的非本地居民欲移返原居地服刑的申請。
 
(九)特區政府設立「外遊警示制度」的目的是協助巿民較清楚掌握前赴外地時可能面對的人身安全風險,並作出相應安排。當「外遊警示制度」涵蓋的國家/屬地出現可能影響香港居民人身安全的事故時,保安局會評估風險,當中包括風險的性質(例如是否針對旅客)、程度及持續性,並考慮是否需發出外遊警示。「外遊警示制度」並非外地法律資訊平台。
 
(十)警方不時透過《警訊》節目及其他渠道宣傳防罪信息,提醒市民特別是青少年,切勿為賺快錢而輕易替他人運送或攜帶貨品或毒品到外地。此外,為打擊跨境販毒罪行,警方會在長假期如復活節、聖誕節及暑假期間於出入境管制站進行宣傳,提醒出境旅客無論身處何地,皆應保持警覺,避免涉及任何違法活動。
 
  香港居民無論在香港或香港境外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犯法,同樣會受到法律制裁。若香港居民在香港境外的司法管轄區犯法,他將會根據當地的法律在當地的司法制度下受到制裁。所以,任何人士無論前往任何地方,都應「入境問禁」,避免誤墮法網。



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