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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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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五日)在憲報刊登《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藉修訂《僱傭條例》(第57章),賦權勞資審裁處在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個案處理僱員尋求復職或再次聘用時,勞資審裁處如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恰當及切實可行的話,可無須先取得僱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該命令。
 
  勞工處發言人說:「在現行《僱傭條例》下,僱員如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而希望尋求復職或再次聘用,即使勞資審裁處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屬恰當,勞資審裁處仍必須取得僱主的同意才可作出該命令。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已達成普遍共識,認為在僱員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個案中,有關必須取得僱主同意的規定應予取消。」
 
  條例草案亦建議,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個案,如勞資審裁處已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但僱主沒有按照有關命令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除須根據現時規定向僱員支付由勞資審裁處判令的金錢補救外,並須向僱員支付一筆訂為有關僱員平均月薪的三倍而上限為72,500元的額外款項。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不支付該額外款項,屬刑事罪行。
 
  發言人解釋,根據《僱傭條例》,「不合理解僱」指僱主並非基於《僱傭條例》訂明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正當解僱理由包括:僱員的行為、僱員執行工作的能力/資格、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須遵從法例規定或其他實質理由);而「不合法解僱」指解僱是違反勞工法例的,即在下列情況解僱僱員:僱主在僱員懷孕或放取產假期間、放取有薪病假期間、因工受傷後及在決定/協議及/或清付《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下的補償前、基於僱員行使職工會權利或作證以協助執行有關的勞工法例等原因而解僱僱員。
 
  發言人補充 :「有關的條例草案與政府於去年三月向立法會提交的《201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大致相若。去年提交的條例草案因立法會二○一二至一六年任期完結而失效。就該條例草案,因應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委員對條例草案表達的意見,勞工處按一貫做法將有關意見提交勞顧會考慮。勞顧會在進一步討論後達成共識,同意應保留原立法建議,但額外款項的上限則由原方案的50,000元提高至72,500元。今次的條例草案反映勞顧會的新共識。」
 
  條例草案將於五月十七日提交立法會。
 
2017年5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