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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法國簽署移交被控告或被定罪人士協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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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與法國駐港總領事Eric Berti,今日(五月四日)分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在政府總部簽署關於移交被控告或被定罪人士的雙邊協定(移交協定)。

  黎棟國在簽署儀式中表示:「香港和法國均致力通過國際合作打擊罪案。在我們過去的攜手努力下,雙方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於一九九九年生效,而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亦於二○○八年生效。」

  黎棟國續說:「今日簽訂的移交協定,使兩地在刑事事宜雙邊合作上再進一步向前邁進。」

  根據《基本法》,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

  移交協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法蘭西共和國在移交被控告或被定罪人士方面的規定,並載列同類國際協定的一般保障條款,包括有關行為必須在雙方的法律下均屬罪行;以及如涉及可判處死刑的罪行,可拒絕移交。

  是次與法蘭西共和國簽訂的移交協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第二十份同類協定。其他十九個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已簽訂同類協定的司法管轄區分別是澳洲、加拿大、捷克、芬蘭、德國、印度、印尼、愛爾蘭、馬來西亞、荷蘭、新西蘭、菲律賓、葡萄牙、大韓民國、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英國及美國。
 
2017年5月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42分
即日新聞  

圖片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右二)與法國駐港總領事Eric Berti(左二)今日(五月四日)在政府總部簽署關於移交被控告或被定罪人士的雙邊協定。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右)今日(五月四日)與法國駐港總領事Eric Berti簽署關於移交被控告或被定罪人士的雙邊協定後,互相交換有關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