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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管理及經營會社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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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千八百元及六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五月及八月分別巡查尖沙咀金巴利道及旺角彌敦道兩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

  金巴利道的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註冊圖則和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副本。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0及17項條件。

  牌照處人員亦發現彌敦道的會社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及兩扇防火門一直保持開啟。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及9項條件。

  負責管理上述會社及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兩間公司因而分別被控違反條例第21(1)(a)條及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政府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