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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與紀律部隊員工福利有關的基金及員工組織接受捐款及贊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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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卓廷議員的提問和署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根據現行法規,各個與紀律部隊相關的福利基金及員工組織:

(一)可否接受有關紀律部隊人員以外(外來)的捐款;若然可以,按紀律部隊名稱以表列出下列詳情:

(i)福利基金/員工組織名稱、

(ii)負責審批接受捐款及監管其使用事宜的人員所屬職級及部門/委員會名稱、

(iii)用以決定是否接受捐款的準則,以及該等準則是否包括審查捐款人的背景,及

(iv)過去三年每年接受捐款的次數和總額,以及單次捐款的最高金額;及

(二)可否就其舉辦的內部活動接受外來贊助;若然可以,按紀律部隊名稱以表列出下列詳情:

(i)福利基金/員工組織名稱、

(ii)審批機制的詳情、

(iii)用以決定是否接受贊助的準則,以及該等準則是否包括審查贊助人的背景,及

(iv)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項曾接受外來贊助的活動;每項活動的性質、贊助人名稱、贊助總額,以及單一贊助的最高金額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林卓廷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公務員事務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與紀律部隊員工福利有關的基金及員工組織可以接受來自相關紀律部隊人員以外的捐款及贊助,包括與其舉辦的活動有關的贊助,但須符合相關規定,並考慮捐款人的身分和背景是否合適。

  各與紀律部隊員工福利有關的基金須按與其相關法例所訂明的方式管理。其中,紀律部隊的福利基金(包括懲教署福利基金、香港海關福利基金、消防處福利基金、政府飛行服務隊福利基金、警察福利基金及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除了須按相關法例管理外,在接受捐款方面亦須符合公務員事務局有關員工福利基金接受捐款的準則和規定,當中包括捐款不會引起利益衝突和不會惹人誤解,接受捐款的部門不得與捐款人有任何公事往來,捐款不得與個別公務員有關連等。不超過15萬元的捐款須由相關部門首長批准才可接受;如捐款超過15萬元或同一捐款人在12個月內捐款超過15萬元,則須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經諮詢相關政策局後批准才可接受。

  至於根據《香港海關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條例》(第551章)、《警察子女教育信託基金條例》(第1119章)、《警察教育及福利信託基金條例》(第1120章)及《懲教署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條例》(第1131章)以信託形式成立的各個基金,須按相關法例的要求管理,包括由一個委員會負責基金的行政和管理,以及履行委員會的職責等有關事宜。

  上述各基金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接受捐款和贊助的金額和宗數載於附件一;期內各基金接受的單次最高捐款和贊助的金額載於附件二。

  至於員工組織方面,根據公務員事務局的相關規定,公務員以成員或幹事身分代表員工協會或同樂會(註一)索取或接受利益,應如自己索取或接受利益一樣,必須遵照《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的規定,確保已取得所需許可。如幹事聘用外人為員工協會或同樂會索取或接受利益,這項規定同樣適用。就與紀律部隊相關的員工組織而言,接受捐款及贊助前如需取得許可,須向部門首長申請。員工組織接受捐款及贊助的金額屬該等組織的財務資料,不宜由政府提供。

註一:「員工協會」或「同樂會」包括所有主要由在職公務員組成的協會、同樂會、社團、職工會或其他員工組織,以及體育和康樂會等半官方團體。
 
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4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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