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打擊店鋪阻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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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慧琼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在《2016年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修訂)條例》(2016年第4號條例)的有關修訂於去年九月二十四日開始實施後,執法人員可向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阻街)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罰單)。據報,有店鋪經營者採用新手法逃避因貨物阻街而被罰款,例如長時間把貨物(i)放置於停泊在路旁作為流動貨倉的貨車上,或(ii)放置於路旁的發泡膠箱內或卡板上假裝為流動貨物。然而,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人員在巡查時未有就該等行為作出干預。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該等阻街新手法不單對行人及車輛造成不便,亦危害道路安全,而且被丟棄在路旁的發泡膠箱亦影響環境衞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為打擊該等阻街新手法,執法人員可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以傳票方式對阻街的人士提出檢控,而被定罪人士可處罰款5,000元或監禁三個月。惟本人觀察所得,警方未有對該等阻街新手法加強執法。關於打擊店鋪阻街的行為,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上述修訂實施至今,(i)當局發出多少張店鋪阻街罰單(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ii)其經營者接獲阻街罰單超過一次的店鋪數目、(iii)被有關店鋪經營者提出爭議的店鋪阻街罰單數目,以及(iv)涉及爭議獲判得直的阻街罰單數目;

(二)自上述修訂實施至今,當局接獲多少宗有關店鋪經營者以路旁貨車儲存貨物的投訴(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當局有否研究如何打擊上述的店鋪阻街新手法;若否,原因為何;若有,結果為何;當局會否引用其他相關法例以加強執法,以及釐清食環署及警方就打擊店鋪阻街行為各自的責任?

答覆:

主席:

  由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擔任主席及各相關部門代表組成的地方行政督導委員會(委員會)一直為各部門,包括執法部門,提供一個平台,作跨部門的討論及協商,共同致力處理街道管理等地區問題。就店鋪阻街問題,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與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地政總署和屋宇署共同擬備了一份《加強處理店鋪阻街》諮詢文件,在二○一四年三月至七月,就如何更有效處理店鋪阻街相關的問題諮詢公眾。諮詢結果已於二○一五年一月九日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匯報。

  一直以來,政府從四方面處理店鋪阻街問題,包括:

(1)部門各自行使相關條例所賦予的權力採取執法;
(2)跨部門聯合行動(包括由執法部門加強跨部門合作,各自採取小型聯合行動;及由民政事務專員考慮就較複雜和涉及多個部門的個案,協調進行較大型的聯合行動);
(3)與區議會合作;及
(4)公眾教育和宣傳。

  因應公眾諮詢期間收集到的意見,委員會同意設立定額罰款制度,以更快捷有效地處理店鋪阻街問題。就此,透過委員會及其轄下的跨部門工作小組(成員包括上述各部門及律政司),民政總署統籌了相關的法例修改工作,並由民政事務局代表委員會向立法會提交《2015年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修訂)條例草案》,以引入定額罰款制度,作為一項額外的執法工具處理店鋪阻街。修訂條例在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刊登憲報後,《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第570章)由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正式實施。

  定額罰款制度是一項額外執法工具,並不會取代現有的執法方式。隨着條例的實施,獲賦權執法的食環署和警務處除可運用現有執法工具(例如傳票票控制度)檢控違例人士外,亦可向違例者發出1,500元的定額罰款通知書(罰單)。定額罰款制度主要針對一些直接、清晰和易於確立的個案,以便更快更有效地處理店鋪阻街問題。遇有較不直接及/或較嚴重和複雜的個案(例如屢犯者),執法人員會考慮援引《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繼續採用傳票及/或逮捕行動等現有法律工具。執法人員會因應現場情況,決定採取最適合的執法行動。具體而言,食環署會在日常執法工作中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而警務處則會參與聯合行動,向其他部門提供所需協助,並視乎需要在預先籌劃的跨部門行動中,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我現就提問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食環署在實施定額罰款制度後所發出有關店鋪阻街罰單,按區議會分區劃分的張數分列於附表一。其中共有557間店鋪的經營者曾接獲阻街罰單超過一次的記錄。此外,並未有個案的經營者就食環署發出的罰單提出爭議。

(二)截至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食環署接獲有關店鋪經營者以路旁貨車儲存貨物,按區議會分區劃分的投訴宗數分列於附表二。食環署已因應其性質將投訴轉介給相關部門處理。

(三)正如政府在二○一五年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指出,店鋪阻街泛指店鋪或食物業處所佔用其處所前面或周邊的公眾地方,以進行或利便營商活動,然而這種行為往往會損及道路暢通、行人安全、環境衞生、市容和城市生活質素。這類店鋪阻街一般涉及「非法擺賣」。現行的票控制度及定額罰款制度均能針對這些個案以便人員作出執法行動。

  至於其他一般不涉及「非法販賣」的阻街情況,包括上述以路旁貨車儲存貨物、回收店前擺放可循環再造廢物或金屬和工程工場佔用店前地方等,執法部門會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按其職權及相關條例賦予的權力,針對涉及違法的行為採取適當行動。倘若有關個案涉及多於一個執法部門,相關的部門會加強彼此間的緊密合作,以及更頻密地各自採取小型聯合行動。對於個別較複雜的個案,例如造成阻礙而不能只靠單一部門行使獲賦法定權力處理的個案,或沒有單一部門可以處理而又對當區造成嚴重滋擾,引起地區關注的個案,當區的民政事務專員會按需要在地區管理委員會機制下,協調較大型的跨部門聯合執法行動。



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