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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有關公共交通工具司機健康狀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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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今年初有一輛的士失控導致其78歲司機死亡,而該宗交通意外的成因相信是該名司機突然身體不適。就公共交通工具司機的健康狀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公共交通工具司機懷疑在駕駛期間病發而導致的交通意外宗數,以及所造成的傷亡數字;該等司機的最高和平均年齡為何;
 
(二)是否知悉,現時各公共交通服務營辦商(i)就新入職司機所定的年齡上限,以及(ii)對新入職及在職司機申報身體狀況的要求和接受體格檢驗的安排;
 
(三)過去三年,各類商用車輛駕駛執照的新領和續領宗數分別為何,以及被拒的申請宗數及有關原因為何;及
 
(四)除《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B)訂明,年滿70歲或以上的人士的新領或續領駕駛執照申請須附有由註冊醫生簽發、證明申請人的健康狀況適宜駕駛有關種類車輛的證明書外,當局有否措施確保公共交通工具司機只在健康狀況良好時才駕駛,以保障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答覆:
 
主席:
 
  就葉劉淑儀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因公共交通工具駕駛者在駕駛時突然病發而引致受傷的交通意外及受傷人數數字如下:
 
  二○一四 二○一五 二○一六
交通意外(宗) 3 4 3
受傷人數 5 6 6
 
  上述交通意外並沒有導致任何人死亡。當中涉事駕駛者的最高和平均年齡分別為75歲及63.8歲。另外,在同一期間,有11名公共服務車輛司機在駕駛時因病發死亡,但沒有造成其他道路使用者傷亡。
 
(二)及(四)《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香港法例第374B章)(下稱《規例》)規定,申請新發、重發(例如在正式駕駛執照遭取消後申請重發暫准駕駛執照)或續領駕駛執照人士須在申請表上聲明有否患有《規例》附表一所指明的疾病或身體傷殘(例如癲癇症、精神紊亂、高血壓等),或任何會令該人在駕駛時會對公眾構成危險的其他疾病或身體傷殘。如運輸署署長(署長)基於有關聲明,覺得申請人有附表一所指的疾病或身體傷殘,須拒絕其申請。若申請人申報附表一以外的其他疾病或身體傷殘,則可要求接受署長所指明的測驗測試其駕駛能力,如申請人及格,署長則不得只因申請人申報的疾病或身體傷殘拒絕申請。申請人如故意在申請表填報失實資料,即屬違法,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第111條第(3)款的規定,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此外,60歲以上但未滿70歲的申請人,其駕駛執照有別於一般10年期的駕駛執照,有效期為三年或至申請人年滿70歲前一日,兩者以較長者為準。《規例》也規定年滿70歲或以上人士,在申請新發、重發或續領駕駛執照時,必須提供一份不早於申請前四個月由註冊醫生所填寫及簽署的體格檢驗證明書,以證明有關申請人的健康狀況適宜駕駛;而《規例》亦訂明70歲或以上的申請人只可選擇為期一年或三年的駕駛執照。《規例》也要求有效駕駛執照持有人如發現有上述的疾病或身體傷殘,須立刻以書面通知署長,違例者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元。
 
  專營巴士是路面集體運輸系統。營辦商對車長年齡及健康狀況均訂有明確規定。就年齡方面,車長退休年齡為60歲或65歲(視乎不同營辦商的安排而定)。部分營辦商會按人手需要而彈性以合約形式延長退休車長的聘用期,年齡上限為66歲或67歲(視乎不同營辦商的安排而定)。
 
  專營巴士營辦商亦設有機制,規定車長在入職前須進行身體檢查,並按個人健康狀況為不同年齡在職車長制定每年檢驗的具體安排。具體而言,所有全職和兼職車長在入職前均須申報自身健康狀況及通過身體檢查(包括肺部檢查、視力檢查、聽力測試、糖尿病檢查、血壓檢查、血液測試和尿液測試),由醫生證明其健康狀況適合駕駛巴士。至於在職車長的檢驗安排方面,現時所有專營巴士公司均規定50歲或以上的車長每年須接受身體檢查,檢查項目包括肺部檢查、視力檢查、聽力測試、糖尿病檢查、血壓檢查、血液測試和尿液測試。經運輸署聯同專營巴士公司進行檢討後,專營巴士公司自二○一三年八月已實施加強措施,車長在50歲、54歲、57歲及滿60歲後進行身體檢查時亦須接受心電圖檢查。此外,任何車長如有中風、心血管病、因糖尿病而接受藥物治療或因高血壓而接受藥物治療,亦須申報該等疾病並每年接受包括心電圖檢查的身體檢查。專營巴士公司並已就車長在當值期間感到身體不適發出指引,提醒車長若感到身體不適,切勿勉強繼續駕駛,應盡快求診。專營巴士營辦商日常亦會監察車長的精神狀態,若發現當值車長精神狀態有異,會即時停止他們的駕駛工作。
 
  就其他路面公共交通工具方面,電車載客量亦高,香港電車有限公司規定電車車長的退休年齡為65歲,所有電車車長每年均須接受視力檢查。除此以外,年齡介乎55歲至59歲的電車車長亦須每年進行血壓檢查,年齡超過60歲以上的電車車長則須在每年續約前作全身檢查,包括身體檢查、健康問卷調查、血液檢查、小便常規檢查、肺部檢查及視力檢查。
 
  至於非專營巴士、公共小巴及的士方面,司機的聘用方式及行業營運模式有別,並無統一做法。雖然沒有硬性規定,但普遍而言,年齡70歲以上司機屬少數;而若當值司機身體不適或精神狀態異常,相關營辦商亦會採取合適措施以策安全,包括即時停止他們的駕駛工作及提醒他們盡快求診。如從乘客投訴或其他渠道得悉有路面交通工具駕駛者的健康狀況或出現異常情況,運輸署亦會與所涉營辦商積極作出了解及適當跟進。必須強調的是,上文所述訂於《規例》就患有指明疾病、身體傷殘或年齡達70歲或以上的駕駛人士申請新發、重發或續領駕駛執照的額外規定適用於所有路面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者。
 
  與此同時,運輸署會繼續加強培訓和教育,包括透過宣傳推廣活動「至fit安全駕駛大行動」和與警方合辦的安全駕駛座談會,加強商用車輛司機對安全駕駛及健康的關注。在每年舉辦的「至fit安全駕駛大行動」,運輸署會向商用車輛司機(包括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機)派發贈券,鼓勵他們到醫療機構接受免費健康檢查。運輸署亦會透過與業界的會議及定期通訊,提醒營辦商及業界注意駕駛者的身體狀況,並進行定期檢查。
 
(三)現行法例沒有訂明「商用車輛」的釋義。就駕駛執照的分類而言,的士、中型貨車、重型貨車、私家及公共小巴、私家及公共巴士、專利巴士、掛接式車輛,以及特別用途車輛一般會被視為「商用車輛」。現時,約有38萬人持有「商用車輛」駕駛執照。在二○一四至二○一六年三年期間,運輸署發出的「商用車輛」駕駛執照的數目如下:
 
年份(曆年) 駕駛執照數目(張)
新發 續領
二○一四 21 708 30 877
二○一五 20 919 30 686
二○一六 18 703 34 946
 
  在上述三年間,運輸署在二○一四年拒絕兩宗「商用車輛」駕駛執照申請新發或續領的個案,在二○一五年和二○一六年則各拒絕一宗。有關的個案均是因為署長考慮申請人申報的資料後認為其身體狀況並不適合駕駛而被拒。
 
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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