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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因違反強制驗窗計劃規定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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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強制驗窗計劃下的合資格人士的獲授權簽署人因沒有親自對窗戶進行檢驗,被法庭判處罰款三千九百元;而被委聘代其進行檢驗的另一名合資格人士,則因進行檢驗的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受傷或財產損毀,被法庭判處罰款二千九百元。

  前者是強制驗窗計劃下首宗合資格人士的代表因沒有親自對窗戶進行檢驗而被成功檢控的個案,後者則是首宗涉及合資格人士因進行檢驗的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受傷或財產損毀而被成功檢控的個案。

  建築事務監督於二○一三年七月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第30C(4)條,向有關處所的業主送達一份通知,令一個位於牛頭角道的住宅單位業主委任合資格人士進行窗戶檢驗;及如有需要,委任註冊承建商進行修葺。獲業主委任的合資格人士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證明書,確認已完成檢驗及修葺,並認為該些窗戶屬安全。

  其後,屋宇署接獲有關該合資格人士驗窗表現欠佳的舉報,遂到有關處所展開調查,發現該合資格人士的獲授權簽署人並沒有親自對窗戶進行檢驗,而只是委聘另一名合資格人士(被委聘合資格人士)代其進行檢驗。

  該獲授權簽署人因沒有親自對處所窗戶進行檢驗,違反《建築物條例》第30E(4)(a)條的規定,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AD)條作出檢控,有關人士於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三千九百元。

  被委聘代為進行檢驗的合資格人士因沒有更換一塊已破裂的玻璃嵌板,以致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受傷或財產損毀的危險,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B)(b)條提出檢控,有關人士於二○一七年二月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二千九百元。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任何合資格人士或其代表沒有親自對窗戶進行檢驗,或其檢驗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即屬違法。在接獲舉報或經由抽查發現後,屋宇署會就有關人士之違規行為作出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提出檢控及/或展開紀律行動。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AD)條的規定,任何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或其代表沒有親自對窗戶進行檢驗,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五萬元。而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B)(b)條的規定,任何合資格人士的檢驗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受傷或財產損毀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十八個月。
 
2017年4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