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局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開始規管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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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將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交接日)起取代保險業監理處(保監處)規管保險公司。保監處將於同日解散。

  政府將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在憲報刊登《2017年〈2015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公告》),指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為《2015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修訂條例》)相關條文的生效日期,使保監局能接手保監處的法定職能。

  為配合開展新規管制度的計劃,政府將於同日在憲報刊登下述附屬法例,使保監局能收取保險公司授權費和特定服務使用者收費,並就《保險業條例》(第41章)下的各項附屬法例作出技術性修訂:

(i)《2017年保險公司(精算師資格)(修訂)規例》;
(ii)《2017年保險公司(保險人登記冊)(訂明費用)(修訂)規例》;
(iii)《2017年保險公司(授權費及年費)(修訂)規例》;
(iv)《2017年保險業條例(修訂附表)公告》;
(v)《2017年〈保險公司(長期負債釐定)規例〉(修訂)規則》;
(vi)《2017年〈保險公司(償付準備金)規例〉(修訂)規則》;
(vii)《2017年〈保險公司(一般業務)(估值)規例〉(修訂)規則》;以及
(viii)《2017年〈保險公司(精算師標準)規例〉(修訂)規則》。

  保監局是根據《修訂條例》成立的法定機構,是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新保險監管機構。現時,屬於政府部門的保監處負責規管保險公司,而三個自律規管機構則負責規管保險中介人。為使保監處與保監局順利交接,《修訂條例》正分階段實施。保監局將先取代保監處,並最終將接手三個自律規管機構規管保險中介人的職能,實施法定保險中介人發牌制度。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今日(四月十九日)表示:「在這期間,現有保險中介人的自律規管制度會繼續運作,讓保監局有時間準備規管保險中介人所須的措施(例如制訂有關的操守指引)。預計保監局可在交接日起計的兩年內從現有的三個自律規管機構接手規管保險中介人的工作。」

  發言人補充:「長遠而言,保監局會在財政上獨立於政府。除了該兩項有關收取保險公司授權費及使用者收費的附屬法例外,政府將就有關向保單持有人收取保費徵費另訂附屬法例,並於稍後提交立法會。」

  《生效公告》將連同上文提及的第(i)至(viii)項附屬法例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17年4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