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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應對過度熾熱住宅物業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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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回覆:

問題:

  根據港人港地政策批出的土地契約載有的條款,在有關土地上興建的單位由批地日期起計的30年內,只可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另一方面,政府於去年十一月四日實施新措施,提高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率至新的劃一15%(新稅項),但在取得住宅物業時並沒有擁有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買家(首置買家)獲得豁免。然而,近月有不少首置買家以一張買賣合約同時購買兩個或以上物業(俗稱一約多伙)。有意見認為,該等買家明顯是投資者而非用家,但無須繳付新稅項,顯示上述新措施存有漏洞。此外,據報首個港人港地住宅項目近期售出的310個單位當中,60個單位由30名首置買家透過一約多伙方式購入,當中包括某中央政府駐港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據報該名工作人員在港工作不足七年,現已退休),以千多萬元購入兩個單位而無須繳付新稅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據報越來越多富豪以家中未持有物業的青年人或長者的名義,以一張合約同時購入多個貴價住宅單位,藉以避免繳交巨額的新稅項,政府有否評估有關做法會否導致日後爭產個案湧現,以致加重法庭工作量及損害家庭倫理和社會和諧;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並會否立即進行評估;

(二)鑑於據報近月30宗共涉約130億元的住宅物業交易中,僅有4宗須繳付新稅項,政府有否評估投資者的一約多伙做法是否涉及避稅行為,以及新稅項是否未達到冷卻過度熾熱樓市的預期效用;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三)有否評估投資者的一約多伙做法有否減低中產人士置業的機會,以及偏離及違背協助中產「上車」及為樓市降溫的政策原意;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有,政府會如何堵塞漏洞;及

(四)現時有否機制防止未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包括中央政府駐港代表機構工作人員)購買港人港地物業,以確保港人的置業需要獲優先照顧;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為應對過度熾熱的住宅物業市場,政府在去年十一月四日宣布推出新住宅印花稅措施,藉着提高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稅率至劃一的15%,增加交易成本,從而減少對住宅物業的投資需求,讓樓市降溫,防範樓市泡沫風險進一步惡化。

  政府當日宣布推出新住宅印花稅措施時,建議新措施沿用雙倍從價印花稅機制下的豁免安排。在有關豁免安排下,若買家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並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以一份文書購入住宅物業,不論其數目,有關文書均可獲豁免按15%的新住宅印花稅稅率繳稅,而只須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

  近期以一份文書購入多個住宅物業的個案日增,引起社會關注。為避免有本地投資者藉着上述豁免安排迴避繳付新住宅印花稅,政府決定自二○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起收緊有關豁免安排。

  政府將會修訂《印花稅條例》,訂明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以一份文書購入一個住宅物業,而在購入有關物業時,並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有關交易方可獲豁免按15%的新稅率繳稅,只須按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但若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以一份文書購入多於一個住宅物業,則有關交易將不獲豁免,而須按15%的新稅率繳稅。

  按現行機制,買家如欲申請按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繳稅,必須在向稅務局申請加蓋印花時提交法定聲明,並在聲明中確認他們在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時,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並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由於買家憑藉《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聲明,如買家故意作出虛假陳述,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相關刑事罪行。

  此外,如稅務局基於買方提交的法定聲明而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其後才發現買方的聲明不正確,則買方須負上繳納稅款差額(即按15%的新稅率與第2標準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之間的差額),以及因逾期加蓋印花而招致的罰款的法律責任。政府亦一直強調,借用他人名義購入物業,本身有其風險,日後或會就有關物業的業權問題引起爭拗。

  「港人港地」措施的政策目的,是在物業市場出現供求緊張的情況下,在運用珍貴的住宅土地資源時,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根據發展局表示,在二○一三年三月公布「港人港地」措施的實施詳情時,已明確闡明將透過個別合適用地的土地契約條款,實施有關只准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限制。

  在「港人港地」措施下,有關的地契載有特別條件第(16)(a)條,限制由地契日期起計30年期限屆滿前,買家(即發展商及其後每名業主)除非事先取得地政總署署長書面同意,否則不得進行讓與。同意書的其中一項限制,是住宅單位須售予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同意書亦要求每位買家須為其身分符合同意書所述條件作出法定聲明,而每份買賣合約和轉讓契約均須包含由律師發出的證明書,以證明有關「港人」買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以及每名買家已作出所規定的法定聲明。賣家亦須將買家作出的法定聲明的核證副本送交地政總署署長。

  同意書是按土地契約條款發出,因此若有人違反同意書的條件,即未有按地契條款取得有效同意,地政總署會考慮適當的執行地契條款行動,包括依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將有關住宅單位的權益轉歸財政司司長法團。假若買家在購買「港人港地」物業時,在法定聲明中作出虛假陳述,有關買家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相關刑事罪行被檢控。
 
2017年4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