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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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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葉建源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有一些教育機構和社福機構租用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租置屋邨)內單位分別營辦學校和服務單位。有該等機構的負責人向本人投訴,指稱有關屋邨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及其聘用的物業管理公司對他們多番刁難(包括阻撓義工前往服務單位探訪、要求該等機構就使用邨內籃球場購買保險、不准位於地下的學校開啟窗戶及在外牆安裝閉路電視系統,以及禁止服務單位的長者成員在邨內的籃球場曬太陽),嚴重影響該等學校和服務單位的正常運作及其成員的日常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出租單位予教育機構和社福機構的租置屋邨及其物業管理公司的名單,以及現時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在該等租置屋邨所持業權佔業權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二)鑑於當局於去年五月表示,所有租置屋邨已成立法團,並自行委聘物業管理公司執行其屋邨的管理及維修工作,但本人得悉,部分租置屋邨內的設施(例如有蓋操場)仍由房委會負責管理,現時房委會在租置屋邨管理工作所擔當的角色為何;有否租置屋邨現時仍由房委會負責物業管理工作;如有,該等屋邨的數目為何;房委會作為租置屋邨的業主之一,會否加強監察該等屋邨的管理,以確保該等屋邨的業主及租戶享有均等機會使用屋邨資源;如會,詳情為何;
 
(三)現時設於租置屋邨內的學校和服務單位的數目分別為何;

(四)過去五年,當局接獲租置屋邨內學校和服務單位對法團或物業管理公司的投訴宗數為何;及
 
(五)有何措施,防止租置屋邨法團或其聘用的物業管理公司對邨內學校和服務單位諸多刁難,以確保後者可正常運作?

答覆:
 
主席:
 
  就葉建源議員有關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屋邨提問的各部分,現綜合答覆如下。
 
  房委會租置計劃下的39個屋邨的租戶可選擇以折扣價購買其所住單位,所有租置計劃屋邨均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並接管了屋邨的管理工作,而且自行委聘物業管理公司執行其屋邨的管理及維修事務。
 
  由於租置計劃屋邨已交由法團管理,因此無論房委會仍擁有多少業權,物業管理與一般私人物業無異,即須受《建築物管理條例》(《條例》)、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所規管,其日常的管理事務由法團或其委聘的物業管理公司,按照大廈公契及條例的規定,召開管理委員會(管委會)會議或業主大會進行商討及議決,並負責執行。屋邨整體管理事宜,由管委會根據相關《條例》、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進行管理及作出決定。
 
  作為租置計劃屋邨的業權擁有人之一,房委會有委派房屋署代表,參與法團事務。一直以來,為了鼓勵業主積極參與屋邨管理事務並提倡業主自主,房委會的立場是不會主導租置計劃屋邨的事務,在業主大會及管委會進行表決一般管理事宜時,房屋署代表會盡量保持中立,讓其他業主自行決定屋邨的日常運作。與此同時,房屋署代表亦會鼓勵各業主以屋邨的整體利益為依歸,以保障所有業主的權益為原則,妥善管理屋邨;以及鼓勵法團及物業管理公司與相關持份者保持良好溝通,維持社區和諧,並確保屋邨管理的質素及成效。當然,在處理對整體業主(包括房委會)的利益具有深遠影響的屋邨事務時,房屋署代表會適切地行使相關業權。
 
  就問題查詢有關租置計劃屋邨的資料方面,在上述39個租置計劃屋邨當中,38個屋邨設有教育或社福設施,包括﹕63間學校及331間提供各類社區服務的社福機構。有關這些教育和社福機構、法團所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的資料,以及房委會現時持有業權的情況,詳情請參見附件。如房委會接獲有關教育和社福機構對租置計劃屋邨物業管理公司或法團的投訴,會轉介有關法團,按前文所述的機制跟進及處理。房委會沒有備存這些轉介個案的統計數字。
 
  房委會在部分租置計劃屋邨仍持有一些球場及空地等設施的業權,但這些設施的管理及使用安排必須符合個別屋邨的大廈公契中的相關規定。房委會會就該等設施的管理及使用安排,因應各屋邨的大廈公契及情況與有關的法團進行協商,因此每個租置計劃屋邨的情況可能有所不同。
 
2017年4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7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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