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出租汽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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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易志明議員的提問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法例,運輸署署長(署長)可為授權使用私家車以出租或取酬方式運載乘客,而就該私家車發出租汽車許可證(許可證),以提供「私家出租汽車服務」。該服務包括私家服務、私家服務(豪華房車)及私家服務(豪華房車)(過境服務)。有評論指出,近年未領有有效許可證的私家車被用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俗稱「白牌車服務」)的情況愈趨普遍,加上運輸署於本年二月一日起推行的若干措施(新措施)便利新經營者加入經營出租汽車服務,對其他公共交通服務造成衝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效的私家服務(豪華房車)許可證(豪華房車許可證)的數目,以及署長簽發該等許可證的準則為何;該等準則是否包括以下情況:公共交通服務未能滿足有關地區的交通需求;如果包括,出現該情況的具體指標為何;

(二)鑑於新措施包括:申請人即使未能提交最近三個月的出租紀錄或有效期六個月的已簽訂服務合約,仍可申請豪華房車許可證,當局根據甚麼準則決定該等申請所涉出租汽車服務是否有需要的;

(三)現時已發出的豪華房車許可證所使用的車輛的車齡分布為何;鑑於自本年二月一日起,運輸署規定,該類許可證的新申請所涉車輛的車齡須少於七年,該署會否進一步降低此車齡上限,並就續領許可證車輛的車齡設定上限,以確保該等車輛的質素符合豪華房車服務的定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運輸署規定,豪華房車許可證新申請所涉車輛應課稅值須至少為30萬元的規定早於一九九四年訂定,即已沿用超過20年,運輸署會否因應市場變化調高該應課稅值的水平,以確保該等車輛的質素符合豪華房車服務的定位,以及避免該服務與其他點對點、個人化的公共交通服務(例如的士)重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鑑於有市民指出,雖然持證人按規定須把許可證展示於有關車輛的檔風玻璃左手邊,但許可證的面積細小,以致他們難以便捷地辨別有關車輛是否已領有有效許可證,運輸署會否採取改善措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當局有否措施確保領有有效許可證的車輛只在規定的服務地區內提供服務,並防止持證人把其車輛出租予他人作取酬載客用途;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過去三年,持證人因違反許可證的條件而被處罰的個案數目及有關判罰為何;及

(七)除了將會推出新開發的網上查詢系統外,運輸署會否採取其他措施,令公眾得悉各類出租汽車服務是否合法經營,以杜絕白牌車服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政府的交通模式分級定位,出租汽車可提供更切合乘客要求的較優質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滿足市民不同的交通需求。出租汽車不屬公共交通服務,私家車車主須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香港法例第374D章)(《規例》)獲發出租汽車許可證才可營運。乘客只能預約、不能在街道上截車,車費也不受監管。

  就易志明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截至二○一七年三月底,共有274張有效的私家服務(豪華房車)出租汽車許可證(「豪華房車許可證」)。

  根據《規例》,如果運輸署署長(署長)認為申請中所指明的服務類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可向申請人發出出租汽車許可證。《規例》亦訂明,署長審批私家出租汽車服務的出租汽車許可證(包括豪華房車許可證)申請時,除其他事項外,可顧及:申請人擬議經營私家出租汽車服務的區域所設有公共交通服務的程度;申請人能否合理地證明該區域需要有關私家出租汽車服務;以及在有關區域有否適當的地方停泊該出租汽車。考慮申請時,運輸署會就相關交通服務需求作整體和通盤考慮。
 
  運輸署一直按《規例》的要求,審批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申請。有關服務須有合理理由需要,而申請人所提交的使用出租汽車的記錄或已簽訂之合約是考慮因素之一。近年業界提供嶄新而多樣化的出租汽車服務(例如婚禮用的花車服務),迎合不斷轉變的市場需求,惟在開展有關業務之前未必能提交過往紀錄或合約。有見及此,由二○一七年二月一日起,運輸署會作彈性考慮,讓有意申領豪華房車許可證而未能提供使用出租汽車的記錄或已簽訂之合約的人士,可以就其擬議經營模式提供充分理據及證明資料支持其申請,以便運輸署考慮。運輸署並無前設會特別考慮哪類經營模式,會按個別申請的詳細情況作全面的考慮,並就申請人提交的資料作嚴謹的審查。所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申請均經包括非官方成員組成的出租汽車許可證遴選委員會考慮,然後向署長就是否批准有關申請提出建議。若有關申請最終獲批發,署長可按情況在出租汽車許可證上加入特殊條款,例如批予指定經營殘疾人士出租汽車服務的豪華房車許可證,會限制有關出租車只可供殘疾人士及其照顧人士使用。

(三)截至二○一七年三月底,持有有效豪華房車許可證的車輛共274輛,平均車齡為5.8年,而車齡為六年或以下的佔約六成。為持續保持私家豪華出租汽車的質素,由二○一七年二月一日起遞交的新豪華房車許可證申請,其車輛須符合新的車齡要求:
 
(i)在申請時,由在香港首次登記作為「全新車輛」的日期起計,車齡為六年或以下;如車輛並非在香港登記為「全新車輛」,則申請時應距「出廠年份」不多於六年;及

(ii)持證人如將來申請更換豪華房車許可證下的車輛,其替換車輛的車齡不可高於原來車輛,以確保車輛的質素不會下降,及配合豪華房車的服務定位。

  上述(ii)項有關替換車輛車齡的規定亦會在二○一九年二月一日起,適用於現有持證人。政府會在有需要時檢討以上的車齡條件。

(四)運輸署不時檢討對豪華房車許可證所用車輛的要求。根據運輸署最近的檢討,一輛於一九九九年應課稅值為港幣30萬元的車輛,按每年的丙類消費物價指數(即據較高開支範圍的住戶的開支模式而編製的消費物價指數數列)的變動,至二○一六年其應課稅值估計約為港幣35萬元,升幅相對輕微。現時,應課稅值為港幣30萬元的非電動私家車,在計算首次登記稅後,總車價接近50萬元,對比其他提供點對點服務的車輛,例如總車價約25至30萬元之的士,車價已高出很多,車型亦相對豪華。由於車輛應課稅值的實質增長不大,而提供私家服務的豪華房車的設計及質素也普遍較其他提供點對點個人化的交通服務的車輛為高,運輸署認為可維持現行的應課稅值要求,同時加入上文第(三)段所述對豪華房車許可證所用車輛的車齡規定,以有效確保車輛質素。運輸署會繼續監察香港的車價變動,在有需要時檢討以上條件。

(五)及(七)根據《規例》第14(5)條及附表三,出租汽車許可證必須從所屬私家車輛前面能清楚看見的方式,展示在擋風玻璃的左邊以便查閱。自二○一五年年底開始,出租汽車許可證的面積增加了接近百分之10(即達13厘米乘14厘米),並以紅色及加大字體顯示「出租汽車許可證 Hire Car Permit」的字樣,以便市民識別合法經營的出租汽車。現行出租汽車許可證的式樣載於附件。

  運輸署一直透過不同渠道,包括在電台播放宣傳聲帶、在運輸署網頁展示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樣本,以及在公眾地方張貼海報等,加強向公眾宣傳在使用出租汽車服務時,需確保有關私家車持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以及教育公眾如何辨別已領有牌照的出租汽車。運輸署在有關的宣傳教育中,已同時提醒市民非法出租汽車的第三者風險保險或已失效,市民若擬使用出租汽車服務,應先向營辦商查詢有關私家車是否已領有許可證,並在行程開始前檢視該證是否有效。運輸署將於二○一七年年中推出一個網上查詢系統,方便公眾人士查詢個別私家車是否獲發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

(六)根據《規例》第14(5)條及附表三規定,出租汽車許可證受證內所指明的條件,以及署長不時在出租汽車許可證內指明的其他條件(例如只可以接載指定酒店或旅行社的客人,或只能為輪椅使用者服務等)所規限。無論持證人(即登記車主)親自或委託任何人駕駛出租汽車提供服務,均須符合所有許可證簽發條件。

  根據《規例》第21條,任何人駕駛或使用獲發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而違反規限該出租汽車許可證的任何條件,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六個月,署長也可根據《規例》第22條取消有關出租汽車許可證;如有關罪行由出租汽車許可證持證人以外的任何人干犯,出租汽車許可證持證人亦屬犯罪。運輸署會不時抽查持證人的營運紀錄,檢查有否違規情況。    

  如運輸署發現懷疑違規情況,會發信予申請人要求解釋及修正。若經調查後證實有關車輛違反《規例》或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發證條件,運輸署會視乎個案情況對有關持證人發出警告信,甚至取消有關許可證。根據紀錄,在二○一四至二○一六年期間,運輸署曾就20宗懷疑違規個案發信,主要涉及輕微違規事項,例如懷疑在未經署長書面批准於車身展示標記。有關持證人在接獲運輸署發出的警告信後已立即作出修正,並承諾日後會遵守發證條件。



2017年4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