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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香港加入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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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亞投行)上月二十三日公布,香港在繳付第一期實繳股本後,將會成為亞投行的新成員。亞投行的《協定》第三條第一款訂明,亞投行「成員資格向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亞開行)成員開放」,而香港是亞開行成員,因此合資格成為亞投行成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詳細研究香港在成為亞投行成員後,將會如何參與亞投行的運作,以及香港作為亞投行成員的角色、定位、權責及相關工作所涉人手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現時香港在世界銀行集團和亞開行的角色和權責為何;當局有否評估香港加入亞投行後,它繼續參與該兩個組織的工作會否出現角色、定位或人手方面的錯配或重疊;如有評估而結果如此,詳情為何;如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香港加入亞投行須認繳其7 651股股本,其中1 530股實繳股本須分五年繳付,金額為每年約2.4億港元,當局是否知悉該筆資金將用於哪些投資項目;如未能提供相關資料,當局向本會財務委員會申請該筆撥款時會否提交相關資料;及

(四)鑑於當局表示,香港的專業服務業及金融服務業將會因亞投行的運作受惠,並指出香港加入亞投行將有利香港公司參與亞投行項目,有否評估加入亞投行對香港在提供就業機會和推動經濟上所帶來的實質效益;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議員提問的四部分,我分別回覆如下:

(一)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亞投行)理事會是該行的最高決策機關。香港成為成員後,與其他成員一樣,有權任命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
 
  亞投行的董事會負責指導該行的總體業務,包括制定亞投行的政策;直接貸款、聯合融資或參與貸款事宜;參與機構或企業的股權資本投資;監督亞投行的管理;批准亞投行的戰略、年度計劃和預算;及把經審計帳目提交理事會批准。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一直以亞投行董事會中國選區顧問(註)的身分參與亞投行董事會會議。我們通過選區董事向董事會反映香港對亞投行不同事宜的看法和意見。選區董事也就新成員加入程序等與香港利益攸關的事宜,徵詢我們的意見。我們有信心,香港正式加入亞投行後,我們的代表能繼續擔任顧問,以及在有需要時列席董事會會議。通過這種有建設性的工作關係,我們能繼續向董事會反映香港的意見和利益,以及參與亞投行的決策。有關工作會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現有人手承擔。
 
(二)香港並不是世界銀行的成員。另一方面,雖然香港是亞洲開發銀行(亞開行)的成員,但亞投行和亞開行的宗旨並不相同。亞投行成立的目的是推動亞洲的基建發展,以及加強區內的互聯互通,而亞開行的主要目標是支持亞太區內扶貧工作。亞開行設有亞洲開發基金,透過在區內最貧困國家推行改善道路、供電、供水及衞生設施,以及改善這些國家在教育、醫療、農業及金融等領域的發展,藉以協助貧窮家庭脫離貧困。因此我們參與亞投行並不會構成重疊的問題。事實上,很多亞開行成員也加入成為亞投行的成員。
 
(三)亞投行的資本由成員認繳股本提供,每名成員均須認繳銀行的股本。向亞投行成員分配股本的基本參數是相關成員的全球經濟相對份額。與其他成員一樣,香港認繳的股本會成為亞投行整體股本和營運資金的一部分,並不會配對到特定的投資項目。
 
(四)以香港金融市場的深度和廣度,加上金融人才薈萃,香港的專業服務業及金融服務業(例如項目融資、發債、投資管理、財務管理、外匯管理等範疇)會因亞投行的運作受惠。香港擁有熟悉項目談判、擬定工程及管理合約和國際法律的專才,也有專業仲裁服務,可以參與基建項目的籌建、施工與運作。不過,確切的得益受到多項變數影響(例如亞投行的投資總額、透過香港的資本市場所籌集的金額、香港公司在各投資項目中的具體角色等),因此難以量化。
 
註:董事會由12名成員組成,其中九名由代表亞投行域內成員的選區選出,三名由代表域外成員的選區選出。每名董事有權任命三名顧問為觀察員,顧問可列席董事會會議。
 
2017年4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