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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根據《競爭條例》就違反行為守則的作為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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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浩鼎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競爭條例》(第619章),任何人可就他因其他人違反行為守則的作為而蒙受的損失或損害提起訴訟,但該作為須(1)業經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作出調查,而競委會其後在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啟動法律程序,以及(2)被審裁處裁定屬違反行為守則。有評論指該程序冗長,無助防止大企業作出反競爭行為,因此未能有效保障中小型企業和消費者的權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會否修訂第619章,准許因其他人違反行為守則的作為而蒙受損失或損害的人直接提起訴訟,而無須等候競委會進行調查和審裁處作出裁決;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有關競爭的申索一般須在審裁處提起,但當局沒有就審裁處進行的法律程序提供法律援助,當局會否考慮向有關申索人提供法律支援,包括提供義務律師及墊支訟費;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研究成立訴訟基金,以便競委會有充足資源以加強透過提起法律程序執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部分,經諮詢民政事務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在政府於二○一○年向立法會提交的《競爭條例草案》中,載有條文容許獨立私人訴訟,即任何人如因違反行為守則的行為而蒙受損失或損害,可向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提起訴訟。然而,考慮到在草案審議期間,中小企表示憂慮獨立私人訴訟可能會被大企業濫用成為打壓中小企的工具,政府因而刪除有關條文。

  根據現行的《競爭條例》(第619章)(《條例》),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負責在審裁處提起法律程序。任何人士可向競委會就違反行為守則的行為提出投訴,而蒙受損失或損害的人士有權就經審裁處裁定的違法行為提出後續訴訟。

  我們會在《條例》生效數年後,參考實際經驗和遇到的問題,就《條例》進行檢討,包括是否需要設立獨立私人訴訟。

(二)法律援助(法援)政策的目標是確保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規定以及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根據這項政策目標,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可向所有合資格的人士(不論其國籍及居留身分)提供法援,以委派代表律師進行訴訟。申請人必須同時通過《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經濟審查和案情審查,方可獲得法援。

  民事法援涵蓋大部分在區域法院或以上各級法院審理的訴訟,但不包括一般在審裁處進行的訴訟。競爭事務審裁處的訴訟與其他審裁處進行的訴訟一樣,不屬法援的涵蓋範圍。然而,如競爭事務審裁處將法律訴訟轉交高等法院審理,法援署可向通過經濟及案情審查的人士提供法援;惟《法律援助條例》訂明,申請人及受助人不包括法團或非法團的團體。

(三)政府每年向競委會提供資助金,並一直與競委會就其運作和財政狀況保持密切聯繫。我們會根據競委會的實際運作需要(包括其執法和訴訟工作的進展)申請撥款,並研究合適的方式向競委會提供資源以支持其工作。
 
2017年4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